被告华文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11171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查明以下事实:华文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保华,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培训、信息咨询、销售文化用品等。
上海音像公司于2003年出版的《字经》为粉色外包装盒,包装盒正面标注有“郭保华著”及策文公司中英文字样。包装盒底部有策文公司中英文字样及“上海音像公司、ISRC CN-E02-03-0030-0/V.H、全国统一零售价:299元/套(含书、光盘、磁带)。该套《字经》包括4 册图书、2张光盘和2盘磁带,均标注有“郭保华著”字样。其中光盘和磁带上还标注有策文公司中英文字样;图书封面还有“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普通话和语言教学研究室”字样,图书封底登载了策文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金桥律师事务所顾家平律师的《法律声明》,落款日期为 2002年11月28日。该法律声明载明:“《字经》是策文公司研发、营销的超级识字教材……策文公司是《字经》的著作权合法拥有者……为保护策文公司的合法著作权,经策文公司授权,发表法律声明,表明对于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003年8月出版的《中华字经》采用浅绿色外包装盒,外包装盒正面有“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快速识字提前阅读特种教材”、“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普通话和语言教学研究室”等字样,外包装盒底部标注有“定价:299元/套(含书、光盘、磁带)”字样。其中图书系由郑州大学出版社于 2003年8月出版的4册《中华字经》,该书版权页上标明:总字数为392.7千字,书号为ISBN7-81048-799-X/G.50,总定价为 198元(全四册)。该书封面标注有“郭保华著”、“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快速识字提前阅读特种教材”等字样;磁带和光盘上均有“河南省教育音像出版社、ISRC CN-F02-00-0006-0/V.G4”字样。
同时,上述两判决还认定策文公司对《字经》享有著作财产权,《中华字经》一书系侵犯《字经》著作权的作品。
2005年5月12日颁发的华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其法定代表人为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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