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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公司诉三台公司等骗提外商因三台公司未依(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三台公司、自力公司还应共同向中林公司支付4997386元在二审期间的利息损失(从199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评析」

  案情和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表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究竟谁对该1000吨棉短绒享有所有权?

  一、三台公司对该1000吨棉短绒不享有所有权

  其理由有三点:1.三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开出信用证。按照商贸公司与三台公司签订的XB?1994/00259/0032/OC号购销短棉绒合同的约定和该合同是以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现汇合同的特点,三台公司在得到该合同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部注册的通知后,应在银行七个工作日内给商贸公司支付总价款15%的预付款(美元),其余的85%的货款应同时开出受益人为商贸公司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循环信用证。但由于三台公司是地方边贸公司,其贸易方式是易货贸易,并无现汇贸易能力,且其亦无实际履行合同支付现汇的能力,故此三台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一直未依约向商贸公司支付预付款和开出信用证。这一事实证明,三台公司已经违反合同,在商贸公司没有明确表示仍同意将该合同项下的1000吨棉短绒发运给三台公司的情况下,三台公司对该批棉短绒是不应享有所有权的。2.原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三台公司取得该1000吨棉短绒已无合同根据。由于三台公司没有按XB?1994/00259/0032/OC号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商贸公司便将该合同下的1000吨棉短绒转售给了BMS公司,且就此贸易与BMS公司签订了代号为N27/LN的合同。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的主要义务有两项,其中一项就是支付货款。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步骤和手续,以便确保使货款得以支付。如果买方没有办理上述各种必要的手续,使货款未得以支付,即构成违反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即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商贸公司作为卖方在三台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预付款和办理信用证义务之后,即将该合同项下的1000吨棉短绒转售给了BMS公司,并与之签订了一份新合同,这应认为是商贸以实际行为宣告撤销了其与三台公司签订的XB?1994/00259/0032/OC号合同。这就是说,商贸公司与三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三台公司对取得原合同项下的1000吨棉短绒已丧失了合同根据。3.发货人已由原合同的卖方商贸公司变为了BMS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只能在缔约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换句话说,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才能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前所述,由于三台公司不履行原合同义务,商贸公司以其实际行为将原合同撤销,将原合同项下的1000吨棉短绒转售给了BMS公司,随后该公司又以该批棉短绒为标的与中林公司签订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商贸公司已与该1000吨棉短绒无关,而BMS公司与三台公司压根就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三台公司无权接收由BMS公司发运的1000吨棉短绒。综上三点,我们认为,三台公司对1000吨棉短绒不应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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