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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利平、郝素平、郝天财诉郝天富继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一、被继承人郝进福的遗产座落于柴沟堡镇新民街柴师巷2号的院落一处,曰其长子郝天玺、二子郝天富、三子郝天财继承。长子郝天玺的继承份额由原告郝利平、郝素平代位继承。
  二、此院落的东房四间、南房三间,占地面积383.47平方米(东边长26.1米,西边长26.1米,南边长20.5米,北边长20.5米)。整体分为三份,由原告郝利平和郝素平代位继承一份,原告郝天财、被告郝天富各继承一份。
  案件受理费4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原告郝利平、郝素平负担164元,原告郝天财、被告郝天富各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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