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取得制度探析(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国有化也是取得国有资产的一种来源。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上个世纪都开展了国有化运动, 从而建立了大量的国有企业。(注:程合红等:《国有股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过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国有化 运动,对私营企业采取赎买方式的公私合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就再也没有进行 过 国有化。我国法律规定对合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是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强制 有偿地取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物的行为。(注:屈茂辉:《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制度探讨》,载《求索》2001年第2期。)征收是国家变他主财产为国家所有财产 的行政行为,是构成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征收取得方式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家。由于国家 是一个抽象概念而非具体的主体,因此征收实际上由政府来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征收具有 强制性,国家以其强制力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不需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是,世 界各国法律都对征收有一个限制条件,即征收必须具有公共目的性。(注:“公共目的”的涵义,现代各国立法认为包涵两项内容:一是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 有公共利益的用途。参见柴强主编:《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93年版,第174页。)征收的财产必须是为 公共利益而使用,并且征收取得他人财产须给予金钱补偿。补偿标准我国一般采用“适当的 、合 理的”相当补偿原则,不采少数发达国家的完全补偿原则。征收的对象,各国立法都没 限制,不论动产或不动产均可通过征收取得国家所有权,成为国有资产。
我国现行法律混淆了征收与征用两个法律概念,把征用当作征收来立法,如《宪法》第9条 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2 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此处其实都 应为征收。征用是指权力机关不经物之权利人同意而强制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 .征用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暂时使用他人财产,它只涉及使用权属变更 ,所有权权属并不改变,用毕后财产返还。征收是所有权权属变更,是把财产由他主所有变 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用并不是国有资产的取得方式,因为征用不能使国家取得所有权。征 收是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国家因征收取得所有权,性质上为原始取得。
(三)国家投资及收益
国家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向国有企业(公司)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国家用财政性 资金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其中有部分投资属公共收费的范畴,国家可以对社会成 员中使用这些设施的成员收费,这些固定资产本身也构成国有资产组成部分,国家向国企( 公 司)的投资形成了经营性资产,他们由此产生的收益是国有资产的最重要来源,也是国家 所有权产生的最根本和经常的方法。虽然大部分国家投资是用预算内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 来投资的,在本质上并不导致国有资产总量增加,但是它们在建成后获得收益却是资金积累 的重要来源。还有部分国家投资是国家从金融机构融资取得的资金,但它是国家以其信用作 为 担保并以产生的收益先期偿还借款而形成的,国家已对它取得所有权,故也属国有资产。这 部 分投资及收益也是国家财政资金积累的重要手段。由国家财政预算内收入投资而形成的国有 资产,没有发生所有权权属上的变更,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只不过所有权的标的发生了变 化而已。而由国家融资后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它们的所有权通过法律行为发生了变更, 故这种取得性质上为继受取得。由国家投资而形成的收益取得,基本上是通过法律行为获取 的,因而在性质上也是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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