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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取得制度探析(7)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税费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 ,要从三个方面来规范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第一,应以法制为基础。财政收入的取得方式 、 数量和支出的去向、规模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财政收入应先立法后征收,财政支出应 按有关制度进行,不能没有约束地随意支出。第二,政府的全部收支进预算。预算是政府财 政收支的计划,也是财政收支活动受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监督的重要途径。预算的编制、审 核、执行、决算,可以使收支从头至尾受立法机关和社会监控,且政府财政的全部收支都应 受 预算控制范围的限制,不能进行超预算的支出和收取财政资金。第三,财税部门应总揽政府 财政收支。政府所有的收支都应归财税部门管理;禁止政府各个部门分别向自己服务或管理 的对象直接收钱。不论税收还是收费抑或其他收入,均由财税部门统管,即使特殊收入如关 税、农业税等由特定部门收取的,也是收支两条线下的代收代支。(注:高培勇:《构建中的中国公共财政框架》,载《财政与税务》2001年第5期。)加强税费改革,通过取 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秩序,通过将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 营性收费,规范政府行为。通过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 完善税制。通过以税代费的方式将分散征管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 求,财政支出结构的重点要转到满足公共需要方面来,财政支出一方面要退出一般竞争性领 域的投资,另一方面要增加一般公共支出的投资,保证公共建设和公共事业的需要。为从根 本上解决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在我国从收入角度分析,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意味着所有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征收机关 、执法机关目前设置的各种收入过渡账户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自设的各类预算收入账户将不复 存在;从支出方面,意味着取消各支出部门(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内、外资金账户。 将这些资金统一集中到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或经批准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账户中 ,资金实际使用时,从单一账户直接拨付给商品(服务)的供应者。(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指政府所有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资金)均应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 代理行开设的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拨付。参见李秉坤:《建立我国 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理论思考》,载《国有资产管理》2001年第7期。)

  3.《公司法》与《国有资产法》中应明确法人所有权概念,取消《公司法》第4条关于公司 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清晰地划分国有股权、国家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概念 的界限,重新界定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以建立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有限责任的现 代国有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中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理论,附会出公司法人中的国有资产所 有权属于国家,并赫然写进了《公司法》的总则中,反映了我国公司法的不成熟。无论我们 对公司法人财产权如何理解,假如固守公司中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信条,就不能圆满解释 国有公司中的产权关系,也不能摆正国有股股权的法律地位。国有股权是一种以国有财产对 公司出资而形成的新型资本化民事权利,它的客体是公司中的股份(出资比例),而不是公司 的具体财产,它与国家所有权迥然有别。《公司法》第4条在坚持公司中的国有财产属国家 所有的信条下,以法人财产权概念模糊了国家所有权与国有股权、法人所有权的界限,若理 解法人财产权为法人所有权,国有公司将会出现所有权二元论,这将违背“一物之上只有一 个所有权”的民法理论。若不将法人财产权理解成法人所有权,公司法人的财产独立性和人 格独立性又从何谈起,且将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理论相悖。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取消《公司 法》中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的规定,明确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 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承认国家在投资的国有公司只享有国有股权。这样并不能使国家财产 化公为私,乃至最后损害国家的经济基础。因为国家可以国有控股公司来掌握所投资公司的 控 制权,此举还能增加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此外,依民法理论法人所有权的涵盖的对 象只能是有体物,公司法人中的无形资产和权利不能成为法人所有权的主体,故依此推出法 人不是它们行使和管理主体。但是法人却又实际上享有这些无形资产和相关权利,所以笔者 以为应重新界定法人财产权概念,即它是法人享有法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综 合性权利,法人财产权应包涵法人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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