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财税法论文 >
国有资产取得制度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四)没收

  没收是国家采取革命措施或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剥夺他人所有的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行 为。没收财产主要有三种:一是革命措施。在中国人民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将官僚资本和 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无条件地没收归国家所有。二是刑罚的一种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没 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可单独适用也可随主刑一并适用。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 或全部归国家所有,以从经济上惩罚犯罪分子。三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某些违法行 为人可处以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如海关对于走私分子,没收其走私物品,收归国家所有。 没收取得,由于是以不承认被没收者的财产所有权为前提,故没收在性质上属原始取得。

  (五)罚款与罚金

  罚款是国家司法机关、公安和其他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强制 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民事或行政处罚。(注: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167页。)罚款是一种制裁方式,只能由有权确定和执行 罚 款的机关做出,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做出罚款的决定。罚款收入须上缴国库,不得扣 留或私分。罚金是人民法院强制被判处刑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 它是一种附加刑,可单独适用也可随主刑一并适用。作为刑种的罚金与罚款不同,它必须由 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做出缴纳罚金的决定。罚金收入亦 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六)国有金融机构的储蓄、保险和国债收入

  我国的公民个人和非国有企业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 款,是形成我国金融性国有资产的主要方式。存款人在把现金交付给银行后所有权就发生转 移 ,银行对这些现金享有所有权,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成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银行负有到 期或随时偿付等额货币的法定义务。国有商业银行取得存款所有权就构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 分。

  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就特定事项达成保险协议,保险人在保险协议中规定的事实出现后 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按保险协议支付保险费的行为。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处取得保险费收入 ,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都是国家所有,构成我国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另外, 发行国债也是取得货币国家所有权的重要途径。国有商业银行发生的金融债券也是金融性国 有资产的来源之一。储蓄、保险收入以及发行国债收入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取得货币之 所有权的,在性质上而言是继受取得。

  (七)无主财产、遗失物、埋藏物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无主财产的归属,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但在理论上无主财产归属采二元主义:无主动 产实行先占制度,无主不动产收归国有。(注:王凌云:《论先占原则》,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 0年版,第158页。)因而无主不动产是国有资产的来源之一。对于遗 失物和埋藏物,《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 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对于失主不明的遗失物在公告期满后仍无人 认领的,则归国家所有。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 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我国法律规定以上几种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收归国家所有,它们也构成 国有资产的一个来源。以上财产之取得在性质上是事实行为,属原始取得。

  (八)转让财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