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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取得制度探析(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4.修改《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有关储蓄存款所有权的规定。按照货币特殊 法律性质即“货币所有与占有一致”理论来界定储蓄存款所有权归属银行。如前所述,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几乎一致认为存款所有权属于存款人。这是与货币的特性相违背的 ,也是与金融机构的中介人身份相冲突的。国外的立法、判例及法学理论都认为,存款行为 完成后,存款所有权属于银行。现在学者领衔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已明文规定:“货币占有 者取得所有权”。(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 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页。)

  5.物权法应明确规定无主财产的归属,无主动产实行先占制度,而无主不动产收归国有。 遗失物之拾得,应采拾得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之取得,应采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 权主义。国家仅在发现的埋藏物属于应保护的文物范围的场合才能取得国家所有权,(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此时 埋藏物(文物)也属于国有资产,其他埋藏物由发现人取得。拾得的遗失物除返还失主外,拾 得人于履行一定程序-尽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无人认领的,即可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或享有 其他权利。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取得拾得的遗失物之所有权,因而拾得的遗失物不属于国 有资产范围。

  6.重视无形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尽力防止无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 加强无形资产的取得和利用管理,使其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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