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合同法草案的修改建议(9)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该当事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法律应该明确。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条中规定使用了“适当措施”及和“合理费用”的措辞,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建议明确确定“适当措施”“合理费用”的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让人感到费解或者容易产生误解,即本条所规定的是过失相抵还是混合过错。本草案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即追究违约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那么在这里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违约。另外,双方违约与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如何?即如何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在履行正当的抗辩权,在何种情况下又会构成违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阻碍债务人履行债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限定第三人必须是“采用不正当手段”,何谓不正当手段?双方当事人订有合同,第三人出高价与其中一方订立新的合同,是否属于不正当手段。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条似乎在规定责任竞合的问题。但是仅短短一句话,尚不足以表达责任竞合制度精确细致的设计。建议对责任竞合制度加以详细的规定。
以下制度建议在本章中加以规定或者详细规定:Ⅰ责任竞合制度Ⅱ损益同销Ⅲ过错相抵Ⅳ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
第三部分 关于草案分则的修改建议
关于分则部分,我们择要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有名合同的种类过少。将现实中大量出现的同类合同加以体系化的规定是合同法进步、科学化的重要标志。统一合同法有必要对现实中已经定型或者基本定性的同类合同加以总结使其成为有名合同。
第二,现有的有名合同规定过于粗略,不易于操作。这很可能导致相应的行政部门规定大量的行政法规,而这种情况又可能导致:1.部门利益侵害普通民事主体的利益;2.合同法被事实上地搁置;3.事实是否定合同法中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基本原则。
第三,关于技术合同规定的体系不科学。草案中技术合同一章实质上包括四类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这四种合同应该与其他有名合同一样分章加以规定,以使整个合同法的体系协调,而不应该采取特殊的处理技术。
第四部分 关于草案附则的修改建议
关于附则部分,我们择要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对合同进行管理的内容规定不太合适。
第二,建议充实关于合同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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