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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监督制度之研究(11)
www.110.com 2010-07-08 21:08

  德国股份法第105条规定,禁止监事会成员(监事)同时又为董事会成员(董事),并禁止监事会担任公司业务之执行(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4款),如此行政与监察两权,才能互不相涉,各自独立,却又发挥相互制衡力量,始得确保公司健全发展。

  二、决定董事报酬权

  监事会得决定董事报酬之权利,即董事的总薪资,包括工资、分享红利、费用补助、保险补偿金、佣金以及各种附加收入,皆由监事会决定[45].德国股份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成员因其工作参与可分享红利。原则上,分享的红利是公司年度盈余中的一份额」。第87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在确定每位董事会成员(董事)的总薪资时(工资、分享红利、费用补助、保险补偿金、佣金以及各种附加收入)要考虑,总薪资应与董事会成员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成适当之比例。对于养老金、死者家属收入以及类似情况的现金支付,准用此规定。」故决定经营阶层董事报酬的职权,由监事会行使之。

  三、同意董事竞业行为权

  根据德国股份法第88条规定,非得监事会之同意,董事不得经营商业,亦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计算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竞业行为。同样的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担任其它商业公司的董事或业务执行人或无限责任股东。如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之行为,监事会得要求损害赔偿,并得行使归入权。公司的请求权自其它董事或监事知悉负有损害赔偿义务的行为时起,经三个月时效消灭;不问对此知悉与否,自其发生时起,经五年时效消灭。

  四、同意给予董监事贷款权

  根据德国股份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司只能根据监事会的决议给予董事信用贷款。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只有得到监事会之允许时,才可以给予监事信用贷款。

  五、业务监督权

  监事会应对公司业务执行进行监督(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1款),故董事会应向监事会进行报告下列事项:(一)公司计划中,特别是金融、投资和人事计划的预定营业政策及其它原则问题;(二)公司的营利可能性,特别是自有资本的营利可能性;(三)公司状况及业务进展程度,特别是销售额部分;(四)可能对公司营利或偿付能力有影响或具有重要意义的业务或交易。此外若有其它重大事由,应向监事会主席进行通知;例如为董事会所知悉,在一个对公司状况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营业事项,亦应被认为是重大事由(德国股份法第90条第1款);亦即董事会应关心企业拟订的经济政策和其它有关企业计划的原则性问题,特别是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和人事政策,故监事会听取董事会之报告,是属业务监督权行使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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