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得参与企业之经营与监督,是德国公司治理制度之一大特色。故职工在五百人以上,两千人以下者,适用1952年制定的「企业组织法」;两千人以上者,则适用1976年制定的「职工参与决定法」(Mitbestimmungsgesetz, MitbestG)。而煤矿及钢铁产业,即适用于1951年制定的「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及1956年所制定的「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之补充法」,规定煤炭钢铁等企业,其员工就监事会与董事会,具有共同决定权[21].
德国职工参与制的主要优点:第一、职工与公司形成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事业共同体,减少劳资双方的磨擦与对立,职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监督维护职工利益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二、职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不再盲目追求公司短期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与合理[22].第三、职工和高级经理人员选举的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使公司决策比较公开化,职工参与管理有效地消弥劳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而更利于监督,减少代理成本。第四、有利于管理阶层部门持续稳定生存,因为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一旦公司受到接管,接管者仍得与这些职工代表交涉,职工有可能抵制接管者的任何接管意图与尝试,使接管者在准备接管时思虑再三,甚至望而怯步。这亦是德国公司很少受到外国投资者接管威胁的主要原因之一[23],职工参与制深深植根德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是保障劳资双方妥协之产物,更是德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保证[24].
三、银行介入制之监督
早在俾斯麦建立德意志帝国前,银行就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因为德国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时,就缺乏充足的储蓄和资本市场,亦没有统一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因此企业只能从银行融资,企业自身亦积极建立银行机构,以便吸收更多资金。德意志银行的前身就是银行与公司合作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就是扩大对外贸易的融资。故企业与银行形成一种亲密的合作关系,奠定银企关系的基础。俾斯麦时期,政府将大银行作为发展德国工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引擎,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进而深入公司的治理结构中[25].
从德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持股主体是银行、保险公司、实业公司、和创业家族。银行介入企业与彼此相互关系,对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极大影响,此与日本银行对公司的地位非常类似,一个对公司持股最大的银行被称为「主持银行」(hausbank),银行最初介入是公司债权人,当公司股票上市或无法如期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将债权转换为股权,银行就由公司的债权人转变为公司的股东,亦即银行通过贷款对公司拥有股东权益,进而透过控制股票投票权的运作向董事会派出代表,或派遣银行职员成为公司监事进驻公司的监事会,尤其德国法令允许银行代理小股东行使股票权,即银行可以代表储户用储存在银行中的股票进行投票,使投资大众的股票得以集中,加上主持银行作为该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的唯一提供者[26],能够比较容易获得该公司内部信息,从而有效的对公司实施监督,形成对公司具有强大监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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