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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监督制度之研究(9)
www.110.com 2010-07-08 21:08

  (四)监事之兼职: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同时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董事会成员的长期代理人、经理人或有权进行共同经营的代办商。若监事为董事会成员的代理人,其期间至多为1年,在代理期间内,不得从事监事会成员的活动(德国股份法第105条)。

  (五)监事之报酬:在章程规定,或由股东会准许,对于监事之工作活动,可以给予报酬,其应与监事的职责及公司的状况成适当之比例;若报酬由章程规定,股东会得以简单多数决议修改章程以减少报酬(德国股份法第113条第1款)。

  (六)监事之契约:监事与公司订立劳务关系的雇佣契约或承揽契约,其在监事会行为对公司负有义务,契约的有效性取决于监事会同意。公司因与监事订立契约而向监事给予报酬,而监事会未同意此项契约,该名监事应返还报酬,但监事会承认此项契约,则不在此限。该名监事对公司享有请求返还因所从事活动而取得利益的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但不得以该项请求权抵销返还请求权(德国股份法第114条)。

  (七)监事之贷款:公司只有得到监事会之允许,才可以向监事给予信用贷款。控制公司只有在得到其监事会允许时,以可以向其从属企业的监事给予信用贷款;从属公司只有在得到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允许时,才可以向控制公司监事会的监事给予信用贷款。关于允许贷款的决议,应规定对贷款的利息和偿还。若监事作为独资商人经营商业,其贷款为支付公司向其交付商品的货款,则无须监事会允许。对于监事的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的贷款准用上述之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给予贷款,而嗣后监事会不同意时,均应立即返还贷款(德国股份法第115条)。

  (八)监事之义务:对于监事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准用德国股份法第93条关于董事的规定(德国股份法第116条)。亦即:第一、监事在执行业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对于其因在监事会的活动所知悉的机密事项,特别是营业或业务秘密,应保持缄默。第二、违背其义务的监事,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负有损害赔偿之义务。对其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有争议,其负举证责任。第三、在下列情形,监事特别负有赔偿的义务:1、违背本法向股东返还出资;2、违背本法向股东支付利息或红利;3、违背本法认购、取得、作为质物接受或收回公司或另一公司的自有股份;4、违背本法在发行价格缴足前发行股票;5、违背本法分配公司财产;6、违背本法在公司无支付能力或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后进行支付;7、违背本法向监事给予报酬;8、违背本法给予贷款;9、违背本法在附条件增资时,于规定的目的之外或于对等价值缴足前发行增资股。第四、监事行为基于股东会合法决议,对公司不负赔偿之义务。但赔偿义务不因监事会已对行为予以承认而被排除。公司只有在请求权发生之后3年时,并经股东会同意,且没有股份合计达到股本的十分之一的少数股东以作成笔录的方式提出异议的情形,才可抛弃赔偿请求权或对此达成和解。赔偿义务人无支付能力,并且为免除无支付能力程序而与其债权人和解,或赔偿义务在无支付能力方案中规定,不适用时间限制。第五、公司的债权人不能从公司取得清偿为限,公司的赔偿请求权也可以由公司债权人主张。但在上述第三的情形以外,监事已严重违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时,才适用此种规定;对于债权人,赔偿义务既不因公司的放弃或和解,亦不因其行为基于股东会的决议而被废止。公司在破产程序期间,由破产管理人或财产监督人行使债权人对监事的权利。第六、上述规定发生的请求权,经5年时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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