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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尚强式悲剧为何频发 赔钱事小错案追究责任大(3)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而对于南山区检察院对张尚强作出不起诉决定,郭世钊在发布会上向记者解释,是“由于被害人的证言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认为,从证据标准的角度看,张尚强的行为已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尚强不起诉。

  对于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一事,郭世钊介绍说,鉴于张尚强属于法定的国家不赔偿情形且生活困难,尝试通过为其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其合情合理的帮助。张尚强表示不接受,坚持上述六项赔偿请求。此后,张尚强多次向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和市院上访。

  张尚强式悲剧为何频发

  今年1月11日,张尚强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深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经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该《不起诉决定书》,指令南山区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重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010年4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作出新的不起诉决定。

  5月6日,张尚强再次到南山区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书面申请材料。

  6月10日,南山区检察院召开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了该市的人大代表、法学专家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针对张尚强的案件,深圳大学法学教授肖又亮表示,错误逮捕不单单是主观上的错误,但从这件案子的结果来看,南山区检察院作出批捕的决定是有缺陷的。他表示,针对张尚强目前的个人情况,他可以寻求国家赔偿,但对于赔偿的事项,需要检察院与他进行进一步的协调。

  而作为深圳市人大代表的郭海英则表示,根据现行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赔偿,并向财政申请赔偿经费,则等同于宣告此为错案。与赔偿相伴随的,是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也将启动。对责任官员及其各级领导来说,赔点钱事小,反正由财政支出,又不用掏个人腰包,但错案责任追究事大。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在这样的直接利益冲突面前,摆不正赔偿与责任、赔偿与政绩之间的关系。

  也有人士表示,近年来,张尚强式的悲剧并不鲜见,国家赔偿难的背后,既有制度设计的疏漏,也有制度异化的现实。只有普通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才能有效约束官员们的“自留后路”。

  据了解,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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