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南山区检察院对张尚强作出不起诉决定,郭世钊在发布会上向记者解释,是“由于被害人的证言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认为,从证据标准的角度看,张尚强的行为已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尚强不起诉。
对于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一事,郭世钊介绍说,鉴于张尚强属于法定的国家不赔偿情形且生活困难,尝试通过为其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其合情合理的帮助。张尚强表示不接受,坚持上述六项赔偿请求。此后,张尚强多次向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和市院上访。
张尚强式悲剧为何频发
今年1月11日,张尚强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深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经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该《不起诉决定书》,指令南山区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重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010年4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作出新的不起诉决定。
5月6日,张尚强再次到南山区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书面申请材料。
6月10日,南山区检察院召开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了该市的人大代表、法学专家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针对张尚强的案件,深圳大学法学教授肖又亮表示,错误逮捕不单单是主观上的错误,但从这件案子的结果来看,南山区检察院作出批捕的决定是有缺陷的。他表示,针对张尚强目前的个人情况,他可以寻求国家赔偿,但对于赔偿的事项,需要检察院与他进行进一步的协调。
而作为深圳市人大代表的郭海英则表示,根据现行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赔偿,并向财政申请赔偿经费,则等同于宣告此为错案。与赔偿相伴随的,是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也将启动。对责任官员及其各级领导来说,赔点钱事小,反正由财政支出,又不用掏个人腰包,但错案责任追究事大。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在这样的直接利益冲突面前,摆不正赔偿与责任、赔偿与政绩之间的关系。
也有人士表示,近年来,张尚强式的悲剧并不鲜见,国家赔偿难的背后,既有制度设计的疏漏,也有制度异化的现实。只有普通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才能有效约束官员们的“自留后路”。
据了解,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文章
- ·张尚强式悲剧为何频发
-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
- ·专家观点:“国家赔偿不等于追究错案责任”
- ·为何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专家观点:“国家赔偿不等于追究错案责任”
- ·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关于协商解决后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 ·驾龄3年内频发交通事故将倒查驾校责任
- ·安邦保险公司为何拒赔11.12交通事故旅游强制责任
- ·医疗纠纷为何频发 社科大讲堂邀专家解析医患冲
- ·工伤事件频发“雇主责任险”不容忽视
- ·国内有丈夫国外又结婚 涉案者未被追究重婚责任
- ·如此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可依
- ·编造传播恐怖信息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判10年
- ·非法从事“一日游”将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 ·销售盗版碟超500张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高检高法:医生拿回扣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盗窃损毁移动窨井盖可追究刑事责任
- ·湖南湘乡12·7校园踩踏悲剧责任人一审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