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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13)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1、诉的选择问题

  (1)分别起诉情形的处理

  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有权选择同时起诉,或只起诉其中一债务人,或分别起诉不同的债务人。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只能择一起诉,不能同时或先后起诉。一旦起诉一债务人,则丧失了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二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债权人在数个请求权并存的情况下,是否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对各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各债务人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对各债务人均有实体法上的诉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同时或先后提出请求。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之规定,则无理由对其予以限制。当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后,法院应予以充分尊重。问题在于债权人选择分别起诉各债务人,可能得到两个胜诉的判决,获得双重赔偿,这违背了民事赔偿的救济原则,构成不当得利。此种情况下如何返还不当得利,这在审判实践中是相当棘手的问题。因此有人提出,应限制债权人同时向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分别提起诉讼。笔者基本同意这种观点。在技术上,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时,法院应当基于审查,如能够确认债权人已经在前一个诉中获得赔偿,则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其第二个诉求。

  (2)合并起诉情形的处理

  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在诉讼中能否作为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不真正连带责任,既包括性质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种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在债权人一并起诉各债务人时,如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不持异议,则可以按普通的共同诉讼处理。但如果诉讼标的为不同种类,可否合并审理,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种类时,则应分别受理,各自独立作出判决,所以对涉及两个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有人主张,只要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为简便程序也可按普通共同诉讼对待,因为此时各个诉讼的目的在客观上相同。

  2、案由的确定问题

  所谓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了一个名称,而是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由决定案件的性质、案由决定了判决主文的形成、案由更是法院统计案件的绝对标准,因此,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案由,如本文题头的案例即是是雇佣合同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在权利人向法院合并起诉的时候,就会涉及到案由的确定,那么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是用其中一个案由,还是两个案由同时运用?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非常混乱,有的是在其中任选一个,有的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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