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已日益重视。我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编”第65条中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责任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也是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发展的、进步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只有在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只有在法律规范中进行系统完备的规定,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这一理论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也才会真正得以体现和发挥,也才能更好地展示出其优越性。
四、结束语
题头案例中,笔者认为法院让原告陈某选择蒋某、王某中的一个主张权利的做法是不妥的。对于原告来讲,其有选择赔偿义务人中的一个主张权利;也有同时向全部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力,在他选择一个主张权利时,法院应该向其释明其享有向全部赔偿义务人主张的权利,而不应该剥夺他的权利。在本案中,很明显王某直接导致陈某受伤,蒋某承担的只是其作为雇主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王某是终局责任人。如陈某仅起诉蒋某,作为雇主蒋某,只有在完全履行了对陈某的赔偿义务后,才能代位陈某,取得向终局责任人王某的追偿权;如陈某仅起诉王某,则王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义务,而无追偿权。但本案中陈某是以蒋某、王某作为共同被告,故法院应判决,蒋某赔偿陈某7000元,王某赔偿陈某7000元,如其中一人履行,则免除另一人之义务。笔者同意三种观点中的第三种观点。
参考文献目录:
[1]史尚宽主编:《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2]刘克毅主编:《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一种方法论的思考》,《法律科学》,2003年版。
[3]江伟,邵明,陈刚主编:《民事诉权》,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4]孔祥俊主编:《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内部求偿》,法律出版社,2003版。
[5]马强主编:《试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6]王泽鉴主编:《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7]王利明主编:《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8]马强主编:《债权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 上一篇:履约行为,还是订约行为?——物权登记行为比
- 下一篇:浅析英美法上的过失侵权
相关文章
-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 ·剖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
-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 ·我国劳动派遣连带责任规定的法理分析
- ·我国劳动派遣连带责任规定之法理分析
-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制度变迁小结
- ·民事研究:侵权责任法规定三高危险责任应当更合
- ·交通事故中两车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乘
-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 ·对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点滴思考
- ·关于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 ·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研究
-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重构
- ·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 ·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研究
-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时归责原则
- ·结合环境污染特点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