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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其次,这些原因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事先并无共同的约定或者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过失。这同连带责任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侵权,存在主观目的上的同一性是明显不同的。例如题头案例中的蒋某与王某在主观上完全没有共同的目的,他们与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是独立的。

  4、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果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果分为外部效果和内部效果。一人履行,债务全部消灭的效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外部效果。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给付内容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在客观上得以全部实现。从民法公平及损失填平原则出发,为避免债权人重复得利,此时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其余债务人免除再为给付的义务,而且也无须对已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作内部的补偿或分担,但存在终局责任人时除外。

  如前所述,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即使其内部求偿也非基于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责任人内部求偿不同。简要而言,与连带责任相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各责任人虽然也共同承担责任,但并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由于各责任人承担责任依据的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因此单个责任人(终局责任人除外)的清偿、抵销、承诺等行为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及于其它责任人。这种债的独立性,表明责任人之间不可能存在相互追偿的权利。一个责任人履行债务后,则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则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内部求偿权。但如果存在某个债务人应终局负责的情况,为维护公平,应当允许其他债务人向终局债务人追偿,因此终局债务人就是指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因数个侵权行为的竞合。它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如乙不法侵占甲之轿车,丙又将轿车损害,乙和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2)数个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竟合。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债权人修建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设计不合格,乙提供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房屋不能使用,甲乙丙三人都各自违反了履行义务,各负全部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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