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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5)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甲将物品交乙保管,乙在保管过程中未尽保管义务,保管物被丙盗窃。乙承担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乙,丙对甲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4)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债务的竟合。例如甲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乙不慎将轿车损坏。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因侵权行为也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二者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相近法律概念的区别

  如前所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与传统连带责任完全不同的责任,因此,为了进一步认识其特征,我们应当将其与其他相近似的法律关系作一区分。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共同过失侵权责任的区别

  共同过失是指“共同的疏忽或共同的懈怠的消极的共同意志状态,产生出不作为或错误作为的共同行为状态”。 共同过失侵权行为导致连带债务的产生,其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除具有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外,还具有如下区别:

  (1)发生原因上的差异 .不真正连带责任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共同过失侵权责任则基于共同的过失。

  (2)责任的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责任分担问题,一债务人承担债务为已足,不发生求偿权;在共同过失导致的侵权责任情形下,行为人应当承担真正的连带责任,但在其内部可按过错大小确定责任范围。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使之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力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其侵权人所承担的也为连带责任,在这种对比中同样应适用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也具有特有的区别特点。

  (1)在有无共同行为上。共同危险行为必为数人共同实施同一加害行为,如:数人共同同时分别向楼下丢砖头,结果其中一块砖头砸中行人,该先行行为应本身已具有充分的共同危险性。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的发生相互之间必无任何共同原因。

  (2)“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 .即,在数个加害人中并不能确定某人是加害人,让他们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由“法律将他们视为一个整体” ,推定他们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加害人是确定的,如不能确定,就不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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