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还应当从主体、内容、原因、效果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为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换言之,即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为不同的数个人。根据传统债法的划分方法,从债的主体上分,属于多数人之债,从现代侵权法的角度划分,则为多数责任人的责任。
在多数债务人或者责任人人当中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又有数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而在这数个债务人之间往往还涉及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即“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对数个责任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终局责任人,但无终局责任人的特殊情形也是有的。甄别终局责任人的意义在于就数个债务人间的内部责任正确加以分配,即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2、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性质
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并非同一的,即虽然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或者基本上是同一给付的债务,但各负独立清偿义务。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的最大的相似之处,即它们都具有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给付义务上的相似性,这也是其名称之由来。例如,甲委托乙保管电视机,但电视机被丙损坏,乙丙对甲电视机的损坏都负有赔偿义务,给付内容同一。但这种同一给付义务与连带义务又是根本不同的:连带义务承担的实质上是一个债务,而不真正连带义务承担的是数个债务,只不过给付内容同一。连带责任人是共同负同一债务清偿义务,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是对同一给付各负独立清偿义务。此外,在给付的具体数额上,连带责任人完全相同,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由于各自债务产生原因上的差异,往往会有细微的差别。上例中乙基于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丙基于侵权责任对电视机的损坏承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会有一定的差异。
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具有偶然联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由此产生数个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各个原因和各个法律关系间互不依存,具有独立性。这里所说的“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侵权和违约,也包括性质相同的不同法律关系,如数个独立合同的违约,或者数个行为的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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