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连带责任中债务人之一履行的具体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完全一致和重合,这里债权和债务是完全对应的关系,各债务人都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这个义务与债权完全相同。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就可能出现债务人之一的债务小于债权的情况。这是由于各债务系基于不同的原因和法律关系产生的,由于法律关系和合同内容的不同,债务人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可能会发生一些差异。所以尽管各债务人均有履行自己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其中某债务人的债务可能会小于债权,不足部分只有另一债务人履行。这种情况在债务人之一为保险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尤其可能出现。
(6)连带责任实行法定主义而且其适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认定和适用,。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学理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和原理予以体现,因而其概念系法理性的,发生这类案件后均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竟合情况酌定运用。
通过对上述二者之比较,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中,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才能适用。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它既不让债权人领受双重的偿付,同时又避免债务人承担超出自己责任外的不必要债务,从而准确、合法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虽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因为各债务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由于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所以在实践中,法律关于连带责任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能适用的。
6、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1)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而按份责任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在按份责任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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