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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6)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17)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7页。持同一观点的还有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52-53页,等等。

  (18)罗玉珍主编:《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

  (19)Carlos Aler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中译本),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第100页。

  (20)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1)如“财产”,或指“物”,或指“物及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继承权”,或指“全部财产权利”或指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和“消极财产(债务及其他财产负担)”在内的全部财产。

  (22)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未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对此,学者解释为:心人皆有权利能力,为瑞士民法第11条第1项、奥地利民法第16项、日本旧民法人事编第1条所规定,其原因在于当时距奴隶制度之废止未远,故有此规定之必要。而台湾民法则以事属当然,而不予规定。胡长清:《民法总论》,第59页。

  (23)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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