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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3)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如果对以上观点做一简单概括,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应当包括这样几层含义:(1)票据行为以其实质要件的合法和形式要件的完备而独自发生法律效力;(2)一个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另一无效票据行为的影响。但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究竟是因为票据行为在性质上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所当然有的结果,亦或是有意排斥民法一般原则的适用以便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促进票据的流通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呢?如何从理论上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主要存在有两种学说,一是注意规定说,一是特别规定说。

  (一)注意规定说。注意规定说是从票据行为的性质本身立论,认为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独立性的规定,并不是一种特别的例外规定,而是一种注意规定。票据行为是一种文义行为,票据行为人是根据票据上所载文义而负担票据债务,这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是一种单独行为,[14]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决定了票据行为必须独立,票据法正是注意到了票据行为的这一特性,作为一种当然结果,才规定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15]

  在注意规定说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票据行为均属债务负担的单独行为,票据行为是由票据债务人一方的行为而成立,因其单独行为而负担票据债务,票据债务并不是由契约关系而发生,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是因有签名于票据的单方面行为,才对持票人负担票据上的义务,[16]此称之为单独行为说。赞同单独行为说的在学术界占多数。

  与单独行为说相对应的是契约行为说。契约行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债务,是因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缔结有契约的缘故。[17]

  针对注意规定说,有学者指出,即使各票据行为是以票据上所载内容的个别意思表示为要素,但如果出票行为实质上无效而致使票据也为无效时,如果按民法的一般原则,则在无效票据上所为的背书、承兑,其效力就会完全被否定,因此,不能说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必然会导致票据行为的独立性。[18]

  (二)特别规定说。特别规定说认为,如果允许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票据法,则必然导致后行票据行为的效力要受前票据行为的无效或被撤消或有瑕疵的影响,因此,为了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保障持票人的利益,以提高票据的支付性和流通性,有必要由法律特别承认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而排除民法上一般原则的适用。[19]

  针对特别规定说,也有注意规定说的学者认为,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促进票据的流通并不是确立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因,而是票据行为独立性确立后的结果。[20]

  依笔者之管见,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和独立性都是法律特别规定的结果,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促进票据的流通,并不存在文义性必然导致独立性或独立性必然导致文义性的情形,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和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只是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票据法维护票据交易安全和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当然隐含着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而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必然会提出票据行为文义性的要求,因此,从总的来说,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法律特别规定的结果,其目的在于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的文义性则可以作为票据行为独立性的有力佐证。

  三、票据行为的独立生效

  有学者认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仅限于票据行为无效时始有适用的余地,[21]言外之意,只要票据上不存在无效票据行为,也就不会涉及无效票据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他票据行为效力的问题。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票据行为的独立性除了在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另一票据行为效力的场合有适用余地外,还包括票据行为依其文义独立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方能生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票据行为实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原则上,其独立生效既应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更须符合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以下从票据行为的特定性质出发,探讨一下票据行为的具体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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