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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6)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四、票据行为的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无效或有瑕疵的影响

  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就是一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并不影响另一票据行为的效力,其具体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票据行为的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实质无效的影响

  1、票据行为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人如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票据行为自然无效,对于行为人本人来说,可以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鉴于票据极重形式,这种无效票据行为具备了有效票据行为的外观,因再背书而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很难得知其实情;另外,票据法极为重视票据流通过程中的信用,如果一个票据行为因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有欠缺而否定后一受让行为或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无异于是对票据信用的一种极大破坏,没有信用的票据要想人们将其作为流通工具予以接受是根本不可能的。为维护票据的信用和确保票据流通的顺畅进行,以提高商业交易的高效性和安全性,票据法就有必要一反民法的一般原理,对于此类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消除票据流通过程中的障碍。

  2、票据的伪造、变造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伪造行为虽然有被伪造人的“签章”,但此项行为的作出实非被伪造人的意思,如要被伪造人对于伪造人(他人)的行为负担票据债务,显然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受票据的文义性的影响,伪造人因未以自己的真实姓名签章于票据之上,自然也不应当因此项票据行为负担票据债务。由于伪造情形往往不为相对人和其他票据当事人所知,此时,如否定其他票据行为人在正常心态下所实施票据行为的有效性,票据交易的安全性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善意受让人的应有权利也无法受到公平的保护,故此,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记载票据上原有文义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改变了票据上的文义,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明确票据权利义务的具体归属,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变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签章以外的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前签章的人,依照变造前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依照变造后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在变造后签章的,视为变造前签章。

  3、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并无授受票据的真实意思,相互通谋为虚伪表示的,即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票据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但这一规定不能照搬适用于票据行为。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尽管通谋虚伪表示的票据行为在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无效,但行为人和该相对人应对善意持票人负担票据债务。

  4、心中保留的票据行为。心中保留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行为人并无受其意思表示约束之意而为票据行为的。对于此类情事,台湾民法典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推断。如相对人不知行为人心中保留,该行为即为有效行为,反之即为无效行为。至于票据行为,如果直接相对人知悉行为人属于心中保留,行为人可对该直接相对人为票据抗辩;如果直接相对人不知,则行为人应对该直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行为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对其他善意持票人负担票据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票据行为人谨慎为意思表示,从而达到强化票据信用并保护票据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 二)票据行为的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的影响

  一般学者认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仅适用于票据行为实质无效的场合,至于前行票据行为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的,则没有适用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必要和可能。但也有学者独排众议,认为在形式要件欠缺的场合,仍然可以适用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前一种观点我们称之为否定说,后一种观点我们称之为肯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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