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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票据无因性之理论基础(4)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由此可见,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基础在于票据的流通性,正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工具,需要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从而保护第三人的合理的信赖利益,而基础关系因其不具有公示性,因而无法对抗第三人-这也是为什么物权行为要才无因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得以基础关系的无效对抗票据权利人。

  结语:

  本文简单的梳理了一下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基础。但是,任何理论的说明离开了立法的支持都是苍白的。然而,当我们将目光投向我们自己的票据法时,这种感觉便会涌向心头,这是我们的无奈,还是还是国人的悲哀?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为什么当我们会轻易否认这一制度?一项经过时间老人考验的制度可能有其不足之处,但是,这些不足往往是利益衡量的产物,轻易的否认他们,结果往往是“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这对我们的法制建设会有何种影响可想而知,毕竟,我们是在一个一无所有的基础上起步的。

  本文主要着眼于理论上的阐发,但是,这可能仅仅是一个开始。作为一个炎黄子孙,我们的立足点和优势在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国家和社会,在于这个社会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问题。[22]从这一方面说,本文的论述是非常之浅薄的[23].但是,笔者的目的在于通过自己的阐述,为这一理论找到其自身的合理性。毕竟,无因性理论作为一项极端抽象的理论,对于习惯于形象思维的国人来说是异常陌生的[24],希望通过这番论述,能够让人们从理智上理解并接受这一观点,而避免出现以前那种可笑复又可悲的情况。至于超乎理智之外的信仰,那种对法律的信仰,则远非一篇小文力所能及,他需要更多的深层次的探索[25].这种探索尽管艰难,但是很必要。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6].

  「注释」

  [1] 这一点,我们打开任何一本票据法教科书均可见一斑。见谢怀轼:《票据法概论》1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王小能:《票据法教程》,1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其他的一些票据法专著或者教材众已有类似叙述,恕不详列。

  [2] 陈自强:《票据之无因性及其基础关系》,载《财经法论集-柯芳植教授祝寿文集》,261—320页,民国86年版。

  [3]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177页,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又请见前引陈自强文,309—311页。

  [4] 见前引陈自强文311页。

  [5] “票据关系之无因性,事实上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若和符节,互为表里。概依外在无因性,若票据行为之有效性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不受基础关系所由发生之法律行为有效性之影响,则反面以言,票据关系之存续,应不受基础关系存续之影响。”见前引陈自强文311页。

  [6] 见郑洋一:《票据法理论与实务》23—49页,(台)三民书局总经销,(民)86年修订版;又请参见刘甲一:《票据法新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民)67年版;又请参见梁宇贤《票据法新论》,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民)88年版。

  [7] 梁彗星:《民法总论》36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8] 关于法律行为的论述,详请参照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 前引梅迪库斯书142页。

  [10]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20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11] 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争论,可以说民法学上最饶有趣味的问题,具体的论述可请参见王泽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载氏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254—2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载《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278—323页;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氏著《论物权法》130—207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王轶《论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载《众德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58-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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