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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法理思想探析
www.110.com 2010-08-11 16:18

  社会保障涵盖了社会的、经济的、法律的和文化的意义,是多学科的综合。从法律的角度讲,社会保障体现为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作为部门法,其法理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视角来认识。

  一、社会生存思想——基于社会成员个体的视角

  社会生存,指的是社会成员获得基本以上的物质保障,个体得以存续的条件和状态。社会生存与人权紧密相连。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人权的范围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就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ral Rights),除了对劳动者应得的权利如工作权、享受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等作出规定以外,对社会保障权利也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这些规定无疑大大促进了人权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最早见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其第2编第5章《共同生活》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秩序必须与公平原则及维护人类生存目的相适应”。此外,法国1946年的《第四共和国》序言中宣称:“对于全体人民,尤其对于孩童、母亲及老年劳动者,国家应保障其健康、物质上的享用、休息及闲暇。凡因年龄、身体、或精神状态、经济状况不能劳动者,有向国家获得适当生活方式的权利。”日本1946年的《宪法》第25条亦规定:“凡国民均有营养健康及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通常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而且包括每一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据此,生存权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生命权,另一方面是生命延续权。生命延续权即人作为人享有应当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的权利,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法社会生存的思想所关注的是个体的生命延续权。社会保障系统里的社会救助就典型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对个人生命延续权的保障。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性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包括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救助制度、优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司法援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等方面的内容。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接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社会救助深刻地体现了社会保障法社会生存的法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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