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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问题(2)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观点二、正义思想说。有学者指出:“正义以其应得和法度的语义获得了构成社会保障道德根基的资格,而仁慈却因其天然的弱点失去了担当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道德根基的重任。”3、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的说仁慈不是社会保障存在的基础,正义就是社会保障存在的基础,因为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它们的含义是不同的。首先就语义上来说,谈到仁慈,人们不可避免的要想到怜悯、同情、恩惠甚至等级,笔者的第一反映是那个名句:“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其实这是我们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仁慈只表征一个应当具备的优秀品质,只要方法得当,受益人不会觉得辱没了自己的面子,伤了自尊,不会拒绝这种帮助;对于正义这个词,从古到今,法哲学家们不断的在研究,与正义有关的公平、效率也是学者门研究的热点问题,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它所构建的正义主要在于使得受益主体获得这种救济帮助的权利正当性。“福利最初的引入是为了体现民族团结的,后来又逐渐进入公民身份的定义当中,以至于谁的福利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尊重,就可以断言他或她没有被当作平等的公民加以对待。”4由此可见,正义和道德的含义界限不相同,功能也不相同。正义和仁慈的根本区别在于正义具有约束力,而仁慈不具有约束力,仁慈虽然不具有约束力,却已经内化成一种高尚的品质,“仁是以爱人的道德意识和情感为根基,以亲亲之情为出发点,进而推己及人,扩充为社会伦理和道德情感。”5仁慈是社会追求的最高的道德境界,是人们心目中的完美品质的象征,在这个层面上,正义就不具有这种意义。“大多数的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仁慈的,而且如果穷人能依赖富人的仁慈的话,他们可以过得比目前还好。”6而正义是对社会保障的对象来说,保护了他们的应得权利,获得救济帮助得到权利,也为社会保障找到了合理性和正当性, “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动的盛行却肯定回彻底悔掉它。”7如此来说,仁慈也不具备这种功能。

  因此笼统的谈论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是仁慈或者是正义都是不全面的,因为二者功能不同,也不能放在一个层面上进行比较,如果仅谈论正义而不考虑仁慈就会出现以下的情况“穷人拥有得到帮助的一种公平的权利,而且我也能够帮助他们。但是且慢,我也具有在市场中获得资源的一种公平权利。因此,也许穷人只能求助我的慷慨大方。”8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社会保障尽管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其在实际运行中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往往那些最需要救济帮助的人没有得到帮助和救济,这时候仅有正义是远远不够的,而需要社会具有一种仁慈关怀的大环境,应该说由法律来保障一项制度,与由社会上的每个人去自觉地遵守从心里去服从这一制度的效果是不同的,亚当·斯密曾经说过“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支柱”,而“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9如果说仁慈是社会保障完善运行的一个最高的追求,那么正义就维护社会保障有效运行的底线要件,而二者的配合发挥作用将使得社会保障更好的为那些正在遭受不行的人们带来救济帮助,使得正义的应得请求与需要想吻合,而非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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