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四分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评估费1500元;驳回杜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四分公司的反诉请求的内容;
二、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四分公司赔偿杜海成营运损失每日600元,自1999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四分公司赔偿杜海成停车费480元的内容;
三、变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分公司赔偿杜海成车辆损失97300元的80%,即77840元。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7200元,由杜海成负担3700元,四分公司负担3500元;鉴定费20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200元,由四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四分公司、杜海成各负担3600元。
杜海成不服申诉称:①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消防科于1999年11月4日委托洛阳市老城区价格事务所对失火车辆作了价格评估,价值为147450元,而终审判决该车的价值为97300元没有依据,且一、二审判决四分公司赔偿我车辆损失97300元,并未明确该价值是车辆自身价值还是车辆烧毁的直接损失价值;②四分公司应当赔偿我车辆烧毁后的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1999)第29号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③二审法院责令我承担损失的20%责任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纠正生效判决的错误,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再审期间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①四分公司提交的1998年前使用的南京依维柯轻型汽车使用说明书。其中注意事项第3条规定:“停车不使用时,必须关闭位于发动机罩盖内洗涤箱旁的电源总开关”。②四分公司提交的1998年前使用的南京依维柯轻型汽车驾驶员须知。该须知第10条规定:“……较长时间停车或检修电器时应关闭电源开关……”。③2000年5月11日,杜海成递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申请,要求按整车报废鉴定损失数额。
针对杜海成在再审中提出的97300元一、二审法院均未明确是车辆烧毁的直接损失还是车辆烧毁前的自身价值问题,本院又要求原鉴定单位河南省诚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此作出补充说明。该鉴定单位于200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豫诚会评报字(2000)第2030号评估报告的说明,明确了97300元是车辆烧毁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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