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河南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30日
[裁判字号]:(2001)豫法民终字第745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内乡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金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辉敏,该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靳义栓,南阳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内乡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金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辉敏,该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靳义栓,南阳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袁学伦,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内乡县赵店乡袁寨村袁东组。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张风雪,女,1976年9月26日生,住内乡县湍东镇红堰河村小堰河组。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谢娟,女,1972年11月8日生,住内乡县湍东开发区2555号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张红星,女,1977年11月20日生,住内乡县湍东开发区2555号。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惠新峰,男,1977年2月生,住内乡县王店乡寺张村2号。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陈明礼,男,1972年11月5日生,住内乡县王店乡石桥村中州2组。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刘海波,男,1974年3月27日生,住内乡县林业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长盈,刘海波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刘武变,女,1966年7月2日生,属内乡县湍东镇五礼堡村村南组。
上诉人内乡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经贸委)因与被上诉人袁学伦等8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再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贸委的委托代理人王辉敏、靳义栓、袁学伦、张风雪、谢娟、张红星、惠新峰、陈明礼、刘武变及刘海波之代理人刘长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26日下午,袁学伦在内乡县烟花爆竹厂上班时,因该厂突然发生爆炸,致使袁学伦受伤住院,住院费治疗费已由经贸委支付,共计支付516357.15元。袁学伦等经法医鉴定,除刘武变外,其余七名均构成伤残,共支付鉴定费2800元。现袁学伦等请求赔偿今后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等60万元。另查,内乡县烟花爆竹厂是原内乡县财贸委员会筹办的,内乡县贸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于1996年1月18日被撤销,同时组建为经贸委。该案在审理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10月9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经贸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袁学伦等8人赔偿费55000元,双方自此永无纠纷。二、诉讼费11010元,鉴定费2800元,计款13810元由袁学伦负担。对此调解意见袁学伦等不服,以调解程序违法,非伤残者真实意思表示,属代理人越权所致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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