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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行(11)
www.110.com 2010-07-28 14:00

  对证人、鉴定人的保障进行了规定。这一内容是在附则部分加以规定的。第74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注:在质证时,一般要求提供证人的有关基本情况,这就存在如何协调问题。一般而言,证人、鉴定人要求保密的,在交换证据或当庭单证时,无关的情况就不予交换。)第7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费用应是合理的费用。第76条规定,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7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审判人员或者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骚扰或者打击报复等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关于证人、鉴定人保障的条款,司法解释是第一次作出这样的规定。

  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

  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分布在《证据规定》第53-73条。这部分条款最多,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人民法院认证的一般原则。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第54条实际上是有规则的、有限制的自由心证原则。二是规定认证的主要内容。第55条是证据合法性认证问题,第56条是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认证问题。三是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第57-62条)。四是证据的比较效力问题,即证明力大小问题。五是规定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认证和采信的证据(第64-67条)。六是规定通过非证据手段认定事实的办法。第68条规定通过司法认知来确定事实的方式。第69条规定通过推定的方式来确定事实。第70条规定了通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事实的方式。七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八是关于认证方式问题的规定。

  《证据规定》对认证规则的发展可以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既肯定自由心证原则,同时又设定证据可采信规则。从第53、54条认证的基本原则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自由心证原则。为什么要采取这个原则?因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完全采取自由心证原则,法官素质难于适应,加上我国诉讼体制上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形成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心证的外部环境,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定的规则加以约束。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即使是大陆法系也不主张完全的自由心证,也有一些规则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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