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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行(15)
www.110.com 2010-07-28 14:00

  确定了弱势证据(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的运用规则。根据审判经验,有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没有见诸于法律规范,《证据规定》对此作了规定,应是一个新的发展。《证据规定》共列举了七项,即: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这些规定大体可行,它有利于保证定案的准确性,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收集更多的证据。

  对认证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尤其对纠正错误认证的方式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要求。《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第73条规定,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二)庭审结束后宜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关于认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人强调当庭认证。有的地方做了一些尝试。经过总结,认为质证在庭上可以做到,认证在庭上不容易做到,勉强做到容易孽生形式主义,还容易产生其他问题。在法庭上,审判长如果一人认证,与合议制不合;在庭上合议认证交头接耳又不严肃。所以,当庭认证,除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有规则容易认证外,对涉及证据真实性的问题,以在休庭后由合议庭合议决定为宜,不宜采取当庭认证的方式。

  知识词典人民司法京4~11D415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江必新20032003知识词典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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