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裁判的权威性。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审判质量的大幅度提高。同时,还能保证案件事实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被告人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必将大大减少,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庭审采取对抗式所带来的很大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成本加大,我国的司法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对抗式庭审所要求配套的证人出庭、互相交叉询问等规则一旦实行,必然引起司法资源的短缺和诉讼成本的直线上升。为此,我们在确立对抗式庭审的同时,必须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对彼此的证据材料都有充分、彻底的调查了解,在庭审中就会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和质询,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降低节省司法资源。[7]
(四)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当前,国际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由控方向辩方单向开示逐步演进为辩方也向控方部分开示甚至全面开示证据。由于辩方的证据先悉权在保障辩方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联合国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也要求保障辩方的这一权利。比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材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当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机会。”[8]因此,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也是符合国际发展潮流的。
三、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设想
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美且已发展得较为完善,我国在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时,可以适当地借鉴英美经验。但是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刑事诉讼的现实特点,做到因地制宜。
(一)证据开示的原则
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首先要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确立若干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几项原则:
1、双向开示原则,即控辩双方均向对方开示已方证据。如果只实行单向开示证据,势必会使承担证据开示义务一方对证据开示心存疑虑,或裹足不前,或被动消极。司法实践己经证明,控辩任何一方对己方证据藏而不漏,搞突然袭击,都有可能导致庭审的延期或成为案情的障碍。另外,实行双向性开示也是程序对等原则的基本要求,[9]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符合国际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发展的趋势。
2、利于被告人原则,即证据开示的程序设计应体现照顾弱者的精神,在政策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倾斜。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的不利地位,立法在追求形式上平等的同时,应适当考虑实质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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