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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8 17:29

  3、依法开示原则。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证据开示的规定,不允许违背法律,自行决定开示内容和程序等,不得利用证据开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4、司法审查原则。即当证据开示遇到阻碍时,如控辩双方关于特定的证据是否属于法定开示范围发生争议时,或者控辩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拒绝交换有关证据信息时,或者控辩双方不能或不愿开示有关证据时等等,应交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以扫清阻碍,确保证据开示顺利进行。

  5、区别对待原则。在双方的证据开示中,控方必须承担更多的、主要的开示义务。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被告人只具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而不具有证明义务。辩护律师如果开示掌握的全部证据,无异实际承担了部分指控证明义务,与辩护职能的属性相违背。而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具有较大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公正司法的责任,其取得的证据也是形成证明案件的主要基础。这些都决定了检察机关承担比辩护律师更大的开示责任,即既要向辩护律师开示支持起诉的证据,又要开示支持辩护的证据。

  (二)证据开示适用的案件

  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适用于何种案件较一致的看法是: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但是,证据开示制度是仅适用于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还是适用于包括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内的一切有辩护人参与的案件,却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赞成将证据开示制度限定适用于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

  (三)证据开示的责任

  在我国,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开示责任上是不应对等的,即控诉方在刑事诉讼中要比辩方承担更大的开示责任。这不仅是因为控诉方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而且是因为控诉方拥有开示证据的充分条件。从侦查到起诉,侦控机关掌握强大的侦查力量,便于发现和搜集证据。而相比于控诉方,辩护方基于其诉讼地位和职责只负有限度地开示证据的义务,主要开示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的证据,而对于其掌握的被告人的有罪和罪重证据则不能向控诉方开示。[10]如要律师全部对等地开示,无异于承担了部分指控证明义务,而这是有违律师职责的。

  (四)证据开示的范围及其限制

  根据区别对待原则,控辩双方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及其限制方面应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控诉方证据开示的范围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控诉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作为指控根据的控诉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证据;其二是控诉方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尤其是其二的一部分证据材料,只要有可能被辩护人用为辩护证据,控诉方就应该予以开示。但当证据材料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豁免时,控方可以限制开示。不过,如果控诉方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某些证据时应当向法院说明理由并证明其理由的存在及其合理性,且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最终裁定是否将证据开始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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