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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8)
www.110.com 2010-07-28 17:29

  3、法官

  抗辩式诉讼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即为法官无条件保持中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中,法官作为主持者、裁判者,并不作为证据开示的主体。而在我国目前的阶段,由于我国刑事诉讼赋予了法官具有庭外调查权,故其调查所得的证据也应当向控辩双方开示。所以法官在此的地位不仅是证据开示程序的主持者,而且为证据开示的义务主体。

  (八)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司法审查权

  法律应赋予法院对证据开示的司法审查权。法院依法有权对于控辩双方的开示活动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一是法官有权对证据开示作出裁决。控辩双方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时常会对某一证据是否开示发生争议,此时他们需要一个中间的仲裁者,而在对抗式庭审机制中处于居中仲裁地位的法官便担当了这一职务;二是法官对证据开示进行监督。三是法官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一方有制裁的权利。

  结 语

  在我国,刑事证据开示是一个尚待完善的制度,它的产生是对抗式庭审机制的必然趋势,其存在和发展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与之适应的庭审改革,适应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刑事审判的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注释

  [1] 沈德咏著:《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93页。

  [2] 仲卫东著:《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及模式选择》,载//www.xmdx.gov.cn/xrkw/xb/dqxb/2008.4/fxyj/200809250015.htm,于2009年6月9日访问。

  [3]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4] 成良文著:《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11期,第54页。

  [5] 郝银钟著:《论“复印件主义”公诉方式》,陈兴良主编《刑事法杂志》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页。

  [6] 裴苍龄著:《刑事诉讼结构》,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4–105页。

  [7] 如:从实践中山东省寿光法院试行证据开示制度的情况看,寿光法院自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22日,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0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并经过证据开示程序的案件97件,在这97起案件中,做到当庭审结、一次开庭成功的达到91.2%,案件审理周期由原来的平均27.6天缩短至20.1天。

  [8] 史立梅著:《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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