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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7)
www.110.com 2010-07-28 17:29

  3、法院审理阶段的证据开示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控辩双方在开庭5日前进行证据开示。这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审理起诉阶段没有律师,特别是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在提起公诉以后才开始取证。从司法实践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非在提起公诉后即固定不变的,事实上许多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会不断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从而使案件在原有指控或辩护的基础上发生重大变化,且我国刑事诉讼赋予法官具有庭外调查权,故其调查所得的证据也应当向控辩双方开示。因此有必要在此阶段安排第二次证据开示。

  (六)证据开示的地点和时间

  证据开示的地点,英国、美国在法院,日本在检察院。而我国的证据开示地点,笔者赞成应该分情况设置:庭前开示的地点应在人民法院,因为在法院开示证据,为法院主持证据开示提供了便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检察院在证据开示过程中的行为构成制约;审判过程中的开示既可以在法院,也可以在检察院,可由控、辩双方与主持开示的法官具体协商。[13]

  至于证据开示的时间,英国控方初次证据开示在移送刑事法院后和法院审判开始前,辩方在控方初次开示后14日内开示辩方证据,然后控方向辩方第二次开示证据。美国的证据开示时间一般是在审判前,但也有在审判中进行。笔者认为,我国证据开示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日至庭审5日前进行,但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开示的证据应及时开示。[14]

  (七)证据开示的主体

  证据开示的主体在抗辩式诉讼中是控方和辩方。控,即提起公诉方即检察官,辩,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而笔者认为在我国证据开示的主体应限定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法官。

  1、检察机关或其负责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15]确立了在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的独立办案地位。有人为此就认为证据开示的控方主体应是公诉案件的主诉检察官。但是笔者认为,公诉人(包括主诉检察官)是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发表控诉意见,虽说其庭上诉讼活动具有独立性,但无论如何其仍然是在代表国家利益行使职权,从而只能以检察机关或其负责人作为开示的一方主体,否则会降低证据开示的权威性。所以笔者认为证据开示的控方主体应是检察机关或其负责人。

  2、辩护律师

  证据开示作为一种庭审前控辩双方特定的诉讼行为,开示主体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严格的纪律规范。为此,这里的辩护律师应限定为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辩护律师。从当今世界的潮流看,律师参与诉讼程序已成为普遍的趋势,有的国家(如德国)对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程序还作了强制性规定。[16]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证据开示,如果辩护律师超出授权范围做证据开示,使对方获得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时,该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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