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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凯旭商贸有限公司诉地铁中国物业有限公(3)
www.110.com 2010-08-02 14:38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2004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中外合资重庆汇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重庆汇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15万美元,其中原告出资4.5万美元,占30%,被告出资10.5万美元,占70%;合同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等。原、被告根据上述《合同》制订了《中外合资重庆汇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章程必须经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由其授权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2004年5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重庆汇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6月7日,重庆汇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董事长由被告委派。第十六条约定,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如(五)任免合营公司总经理等,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于其他事宜,如(五)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八)决定合营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第十八条约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十九条约定,总经理由被告推荐,由董事会聘请。第二十四条约定,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约定,原、被告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约定,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30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第三十七条约定,提前终止:任何一方有权在合营期届满前任何时间,以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欲终止本合同:(1)如果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规定,且在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内仍未能纠正违约过失;……(7)双方同意三十七(5)条所载之其他解散原因为:Ⅱ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

  《章程》第十八条约定,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如下: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等。第二十二条约定,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三十条约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第五十七条约定,职工的待遇,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第六十四条约定,原、被告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第七十三条约定,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2、职工守则;3、劳动工资制度;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5、职工福利制度;6、财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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