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凯旭商贸有限公司诉地铁中国物业有限公(6)
www.110.com 2010-08-02 14:38
本案受理费16235元,其他诉讼费预收2435元,实收2435 元,合计18670元,由被告地铁中国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光明
代理审判员 邓 霖
代理审判员 赵志强
二ΟΟ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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