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学者则解释为“犯罪预防的概念包含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为了事先制止犯罪和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道尔戈姓就“犯罪的专门预防”提出,“专门预防在制止犯罪行为上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主要特点是更为专业化和结构化。”
在我国的犯罪学教科书中对犯罪预防的定义也是大同小异,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康树华教授对犯罪预防作出如下定义:所谓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一、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宋浩波教授在其著述中指出,“所谓犯罪预防一,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犯罪发生的行为体系。”
也有学者认为,犯罪预防是“阻止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客观工作过程”,“是指运用各种社会、行政的手段的措施,以有效地控制、减少犯罪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等等。
从上述各种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学者对犯罪预防大致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犯罪预防,只指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以防止犯罪的发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防患于未然”;广义的犯罪预防,既包括在犯罪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防止初犯,也包括在犯罪发生之后采取措施防止再犯,即还含有犯罪发生中和发生后的打击、惩治与改造措施等。总之,国内外学者对犯罪预防的概念理解虽然表达形式各异,但基本内容还是大致一样的。
就犯罪预防的主体范围而言,犯罪预防的主体是方方面面的,极为广泛,而不应简单归结于国家专门机关。也就是说,不仅仅包括公、检、法、司等几类专门机关,还包括一切相关的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等。一方面,犯罪是多种多样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如何更好地发挥各个犯罪预防主体的作用,如何采取多种手段,齐抓共管、是一个极需重视的问题。另一方面,如何正确认识、挖掘警察力量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和潜能,如何与其他社会力量通力协作,采取何种有效措施预防各类犯罪现象的发生,也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二、犯罪预防的体系分类
犯罪预防体系,是指为了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参与预防犯罪的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各种举措有机联系、协调运行的工作体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构建不同的犯罪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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