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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防犯罪中警察作用之比较(9)
www.110.com 2010-07-14 11:28


    2.在发挥警察在预防犯罪作用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不断加强报警装置改进,加强物防、技防配套设施建设。西方情景犯罪预防的三原则是:增大犯罪的代价、增加犯罪的危险、减少犯罪之所得。在警力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通过有效的物防、人防建设,塑造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的环境,达到情景犯罪预防的目的。我国在推行社区警务中的成功做法已证明了这一点。
    3.预防犯罪的专职化问题。预防犯罪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实质上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融打、防、教。管、建。改为一体,实行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在警察部门实际上并没有专门职司犯罪预防工作的独立
机构,其基础防范工作也主要由基层派出所的治安民警完成。而在国外许多国家的警察部门都相应设立了一些犯罪预防的机构,如英国在所有警察局中都设置有专职的预防犯罪支援部和预防犯罪警官,伦敦警察厅有两名预防犯罪顾问,他们经常就建筑设计方面的问题向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建投咨询。再如:马来西亚政府还成立由各警察局长和社区有关人士参加的基层警察局一级的犯罪预防委员会。因此,是否可考虑在各级警察部门设立相应的犯罪预防机构。负责犯罪预防的决策、规划、指导、监督以及专门培训、教育等专门工作。
    4.警察预防犯罪职能的民营化问题。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警察工作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问题成为驱动警务工作的杠杆,预防犯罪职能的私营化问题自然浮出水面。资金短缺、警力不足、成本过高、服务有限等诸多制约因素,往往使得警察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疲于奔命、穷于应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同时在矫正(帮教)和保安领域,公众对私人、盈利性组织的信任一直在增长,可以设想把许多预防犯罪的职能引入私人领域,使得公共警务中的预防犯罪职责商业化、民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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