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对违法情节较轻、矫正难度不大的,主要是由其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组织帮教;第二种是对违法情节较重,屡教不改、帮教难度较大的,一般是由当地派出所警察和其单位、家庭等共同进行帮教;第三种是对没有工作的城市待业青少年或农民,由当地治保会或居委会等负责组织其家庭、亲友进行帮教。被帮教的对象通常是有盗窃、诈骗。赌博、卖淫、斗殴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帮教小组建立时,由帮教人员和被帮教对象签订协议,定期见面、交谈,被帮教人员介绍自己仿工作、学习情况和思想心理上的困惑及遇到的实际问题,帮教人员对其讲形势、讲法律,进行心理开导;对能够帮助其解决的具体问题,会同有关组织或人员予以解决,如帮助其介绍异性朋友,建立恋爱关系以至组建家庭,帮助其介绍就业途径或解决资金困难;有条件的,还帮助其提高生产技能、学习文化知识等,从而使被帮助对象不断明辨是非。获得进步,工作、生活稳定,不再违法犯罪。一般通过1~2年,被帮教对象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即解除帮教关系。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和西方的帮教工作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就帮教的主体、方式来讲,还是有些差异。就帮教与矫正实施主体而言,在西方,除了警察之外,还有许多专门机构(包括一些盈利性组织),如日本的少年鉴别所、少年院。自新促进会等矫治机构以及波多黎各岛“爱尔中心’救助机构等;而我国主要还是以警察、居委会等为主,缺乏具有专业研究和专业水准的机构(甚至可以是带有盈利目的的组织),这也是我们可以考虑的借鉴之处。
四、启示
1.预防犯罪的关键在于社区,但不应忽视警察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协调和指导作用。要遏制犯罪、关键是预防;预防的关键在社区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预防犯罪的最优方案当然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得越好,犯罪就越少;社会控制得最好,犯罪就最少。简言之,就是把社会控制在有序状态之中。有序社会是社会矛盾较少和社会矛盾较易解决的社会,也是可以有效进行预防犯罪的生存空间。同时,理应突出警察部门在犯罪预防主体体系中的首要地位。英国在经历了强化司法预防、强化社会预防遏制犯罪增长的尝试失败之后,情景预防、综合治理的推行应运而生。情景预防的前提是了解犯罪的客观规律,而警察在这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条件,他们对犯罪情况最了解,理应首当其冲地担负预防犯罪的指导和协调任务。在中国更是如此,群众路线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警察在预防犯罪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领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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