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化解社会矛盾。如警察局联合其他市政部门,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儿,为无住房者盖新房,为无娱乐场所的学生修建足球场等等。如荷兰社会工作者与警察局保持密切联系,每天早晨都开会,分析个案,一旦发现离家出走者,马上提供救助,提出切实可行的安排。再如新加坡的邻里警察站制度的建立,使得警察可以充分了解民情、社情,可以及时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宋浩波教授的《犯罪学原理》等书中,根据犯罪发生发展的自然过程,将犯罪预防分为罪前预防、罪中预防和罪后预防。罪前预防,也即一般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进行积极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它的工作对象是一切有潜在可能犯罪的社会成员,而特定的对象仅是它的重点。因为罪前预防主要是消除可能引起犯罪的诱因和条件,消除潜在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形成,包括消除形成不良道德品质的条件和刺激引发犯罪发生的因素。从警察本身的带有武装性的威慑力等特性出发,从警察的服务职能做起,警察在罪前预防中完全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主要目的是使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学会对付违法犯罪的常用方法,采取各种措施防范不法行为的侵害。
中国警察在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和指导居民安全防范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依靠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依靠城乡治保会进行法制宣传,召开居民会议,发放各类法律和治安宣传材料。进行普法和安全预防知识的教育。
2.经常走访辖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发现治安隐患,及时采取各项措施加以督导和解决。
3.受聘担任中、小学的辅导老师,协助学校讲授法律和安全防范知识,结合实际工作体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现。
4.利用辖区的板报橱窗介绍各类违法犯罪情况,出版专门的报刊杂志,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开辟专题节目和栏目,不定期地举办专门展览、巡回宣传等。
5.在车站、码头、旅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悬挂警示标志、标语等。
(二)犯罪行为中的预防比较
在西方是二级预防体系,即近期发案控制预防,加强警察日常工作,完善警察的各种职能。这些工作不包括发案后的刑事。以巡警为例,一般分为车巡和步巡两种,而这些巡逻的效益主要依靠警力、装备、通讯、反应能力。步巡具有极大的预防犯罪的威慑力,车巡虽然与公众隔绝,但快速反应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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