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即对不同犯罪程度的罪犯依法进行不同期限的监禁。从而剥夺其犯罪能力。
3.通过矫正预防重新犯罪;(1)司祛警察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向罪犯个人提供就业机会和经济支助;(2)对犯和犯实施严格的监督;(3)向青少年提供个别化治疗的社区治疗方案;(4)提供统一少年犯罪干预服务方案,满足特定地区犯罪危险性较高的青少年各种需要的服务。
德国下萨格森州司法部设立了“再社会化基金会”,对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避免其重新犯罪。具体做法如下:由刑释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对其个人、家庭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之后,认为给予申请人资助确实能够有助于他再社会化,避免因经济上的原因而重新犯罪,并且可望他将来有能力偿还此笔款项,可给予申请人1万马克以下(含1万)的无息贷款。基金会对得到资助的刑释人员如何使用这笔款项实施监督。
英国艾克塞特市在推行社区警务过程中,预防犯罪支援部与社会服务、缓刑服务部门建立联系,每周走访一次,互相提供犯罪预防的各类信息与发案形势分析结果,采取多边合作行动,共同防止和减少犯罪的重新发生。
日本警察当局还联系宗教、学者等人士参与探狱或去工读学校接触罪犯、就释放后安置工作、家庭关系、法律等问题引导规劝,对减少重新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日本的少年鉴别所、少年院等青少年矫治机构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应用心理学、医学等专门知识,对少年的品质、性格、智力和精神障碍进行鉴别,并对有问题的少年进行包括改造品性的培养商谈在内的各种治疗。日本的儿童商谈所也担负着对儿童及其家庭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精神。2生方面的鉴别判断的任务。他们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进行的治疗有养护治疗、身心治疗、培养商谈和违法行为商谈治疗等。
虽然以上矫正工作大部分都是国外司法部门的职责,但实际上其许多工作方法和思路完全值得我国公安机关在犯罪预防工作中参考与借鉴。
犯罪行为后的预防、在中国也叫罪后预防,是一种特殊预防。它的工作对象是具体的、明确的。特定的,即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为了防止其重新犯罪,采取惩处,改造措施,进行心理。人格矫治,纠正其不良心态和不良的行为方式,重塑健康的人格和建立健康的观念体系。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犯罪事实明确出现,所以罪后预防是具体的,比罪前预防范围小的多。应当指出,罪后预防从其对社会产生的震慑作用效果来说,也属于一般预防。中国警察对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具体来讲,帮教小组有以下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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