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11)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三) 罪刑相适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罪犯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体现了刑罚的公平、正义理念,有利于防止罚不当罪或严刑峻罚。

  (四)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我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五)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在统一法院定罪权的同时也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实质上标志着无罪推定在我国的初步确立。

  (六) 公正审判。这是国家政治清明、奉行法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司法权行使的当然要求。我国法律通过确立和完善一系列的诉讼原则、制度来保障实现公正审判。例如:

  1、 确立公开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据此,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外,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从而把司法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

  2、 改革庭审方式,增强诉讼中的对抗性。为了实现公正审判,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改开庭前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实体审查为程序性审查,加强公诉人的当庭举证、质证责任和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扩大合议庭的职权等。

  3、 确立复审制度。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并设立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为被判有罪、处以死罪的人在上级法院实现复审的权利上提供了机制保障。

  (七) 辩护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具体制度和程序上的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辩护权行使的方式和保障,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此外还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八) 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禁。这两项强制措施的采用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因而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和规范适用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61条对逮捕和先行拘留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59条中指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以防止发生任意逮捕的情况。《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逮捕时应遵守和注意的事项。《警察法》第22条、48条规定,警察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禁止刑讯和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监管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规定为“刑讯逼供罪”;将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规定为“逼取证言罪”;将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殴打、体罚被监管人员罪。上述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从重论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和《监狱法》也都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监管人员有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侮辱他们的人格等行为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