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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19)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诉讼职能区分是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科学、进步的表现,也是构筑三角形诉讼“,2002-08-08 00:00:00,93,5,”强化责任追究的几个问题“,,”宋英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十分严重。严重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抑制超期羁押行为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导致超期羁押的原因十分复杂,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超期羁押,既需要相关法律、体制的改革以及司法资源的大量投入,实行侦查机关与羁押机构的分离以及羁押批准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分离,实行司法令状主义,保释的有效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大量运用等,也需要办案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前,从现实性考虑,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应当解决好以下问题:(1)注意根据超期羁押的不同情况确定应当追究的责任,既要明确办案人员的责任,也要明确主管领导的责任;(2)注意处理好非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不能留有漏洞;(3)在操作程序上,应当衔接好追究非刑事责任的程序与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4)应当为责任追究权力机关(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有效保障机制,避免有些部门或者地方基于各种原因阻挠责任追究。为此,应当强化中央和省级公安司法机关在超期羁押责任追究中的作用;(5)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避免超期羁押,而不是为追究而追究。为此,应当加大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公安司法人员充分理解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性,提高人权保障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意识,自觉严格执法。

  需要强调的是,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为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作用,应当为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良好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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