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2)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1976年生效),它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公约》规定的权利,基本上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但有三点重要区别:第一,《公约》关于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规定较为详细可行,更具有法律文件所要求的明确性。第二,《公约》明文规定,缔约国的义务不止是“尊重”各项人权,而且是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要求缔约国对《公约》必须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制度上的保障,且要有行动来切实贯彻《公约》的规定。第三,《公约》创设了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缔约国关于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并监督有关补救措施的适用。可见,《公约》对缔约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有直接指导意义,并且使有关联合国准则的贯彻受到国际监督。《国际人权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集中、全面规定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人权准则的联合国文书。从人权的角度看,贯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主要是贯彻《公约》 的各项有关规定。
在此之后,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还就保护未成年人、保证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拘捕、禁止酷刑、死刑、监狱囚犯待遇、被害人保护、预防和控制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通过了一系列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单项文书,规定了刑事司法领域某一方面的准则。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11月29日通过);《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11月29日通过);《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88年12月通过);《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1975年12月9日通过);《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通过);《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12月14日通过);《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1985年11月25日通过);《加拉加斯宣言》;《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1990年12月14日通过);等等。
以上一系列联合国文书确立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刑事司法准则,逐步形成了一个科学的体系。
(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体系
联合国从其创立开始,通过在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领域制定、认可或倡导一系列国际人权及其他有关刑事司法政策的标准、规范和准则,逐步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相互联系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体系,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国际标准。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下面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一准则体系进行考察。
首先,就其构成和内容而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体系包括以下六个互为联系的部分:
1、由《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主的《国际人权宪章》中的有关规定构成的关于刑事司法根本性准则的体系。 这四项文献的规定对于其他种类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具有相当于基本法的意义,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将无罪推定、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公正和公开审判、辩护权和法律援助等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基本原则,确立为国际法上的基本人权准则 .据联合国公布的统计数字,截至1995年6月底,已有132个国家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131个国家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见这两个公约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另外,还有84个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8个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我国已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西方主要国家中,加拿大加入了上述两个公约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尚未承认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至1995年6月底,美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尚未经国会确认;英国和日本加入了两个公约但是未承认《任择议定书》;法国加入了两个公约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德国、意大利和澳大利亚加入了两个公约和两项《任择议定书》。此外,俄罗斯(及前苏联)加入了两个公约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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