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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二审辩护词(5)
www.110.com 2010-07-22 11:41

第8件事,镇江市纺织丝绸公司杨余金送1万元,是在女儿大学毕业三年后拜年探望时送的,并非对应女儿上大学之事。

第9件事,只知道蓓花被服公司谢仲英送美金2000元,不知道还有港币1万元,以及人民币2.4万元。对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支持是很笼统的说法,并没有具体的谋利事实,谢仲英的提拔是正常提拔,当初提拔了一大批,并非提拔其一人。

第10件事,丹阳陈国富送人民币3.8万元, 没有对起子女的工作给予按排;对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支持是很笼统的说法,并没有具体的谋利事实。

第11件事,丹阳化肥厂曾晓宁厂长是拜年探望送1万元, 为感谢解决该厂资金的事还是1993年的事,当初曾晓宁不是该厂厂长,没有为曾晓宁具体谋利的事。

第14件事,丹阳司徒镇张金法是拜年探望送人民币6000元,该镇开办合资企业是正常工作,没有具体谋利事实。

第15件事,丹阳飞达集团朱国平在长达七年中拜年探望人民币5.3万元、美金2000元;没有任何为其谋利的事。

第16件事,镇江江奎集团公司王伟送美金1千元,没有具体谋利的事。

第18件事,镇江市发电公司张炳芳拜年探望送人民币5千元,仅了解过情况,没有具体谋利事。

第19件事,精益集团邓木金送美金1000元,是企业邀请陈耀南出国考察,不是陈耀南安排邓木金出国,没有具体谋利事。

第23件事,华东制罐厂黄新宇厂长拜年探望送人民币2千元,提出该厂上市是该厂的上级总公司,没有为该厂上市做任何事,该厂后来也没上市。

第24件事,句容市沈宝来拜年送人民币6000元,没有对起在工作按排上给予任何照顾;感谢工作上的支持很笼统,没有具体谋利的事。

第29件事,丹阳晨阳车灯总公司徐梦江拜年送人民币2千元,出国是企业邀请陈耀南,不是陈耀南按排其出国,没有具体谋利的事。

第31件事,镇江药业集团公司史国平拜年送人民币2800元,企业改制是正常工作,没有具体谋利事。

⑵ 辩护人认为陈耀南以上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主要依据及理由:

①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上诉人陈耀南在他人春节拜年、探病时收受的他人财物,即没有在事前也没有在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该部分财物应当认定系陈耀南非法所得,而不能认定系受贿犯罪。

② 原审判决书在以上所述相当部分受贿理由、目的时,均使用“为感谢对该单位工作的支持、关心”的用语,明显区别于其它有具体对应谋利事项的受贿指控。

③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犯罪的必要条件。就而言,无论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或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都是指具体的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应当具体分析后者获得了什么样的利益,这些利益的获得是不是前者因受贿而自觉地实施其职务行为的结果。如果在拜年或生病等场合,收受了他人的“红包”,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具体利益的行动或意图,不能仅仅因为收受“红包”人的地位、职权有可能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说某些单位或个人事业的发展,得力于陈耀南的正确领导就认定陈耀南受贿犯罪。

2、原审判决没有针对陈耀南其余受贿事情存在的一些明显、共同的依法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

⑴ 从案发来源看,其余受贿事情全部是陈耀南主动交待,应认定为自首。涉及几十人,时间长达十多年,次数达几十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没有陈耀南的主动交代,无法得到查证。陈耀南自信在受司法审查期间,不会有任何针对其个人经济及生活等问题的群众信。

⑵ 从时间来看,全部属于事后收受。陈耀南并没有收受在先,为他人谋利办事在后典型的权钱交易情况。有相当一部份人员曾在困境中受惠于陈耀南的关照,时隔数年,在得知陈耀南生病住院后,千方百计打听到地址赶到医院了却回报心愿。如为使下属安心长驻北京为数亿资金的镇江项目工作,陈耀南在该下属孩子入学问题上给予关心解决。事后在春节期间,该下属在拜年时,送给陈耀南1000元等。

⑶ 从场合来看,基本属于探病及拜年类型。陈耀南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绝大部分是在春节拜年时,以及陈耀南近十年来唯一的一次在上海住院开刀期间。陈耀南为躲避不绝的探病人群,还提前出院。如在基层工作某女干部40多岁才结婚,配偶50多岁,还有一个女孩,住房窄小,在陈耀南的过问下房管部门解决了其的住房问题。事后在春节期间,该下属在拜年时,送给陈耀南1000元等。

⑷ 从人员来看,基本上是陈耀南的同事,及各政府机关部门、国企的负责人。如陈耀南原在丹阳任职时的秘书为感谢工作期间留下的情谊及所得到的教益,在陈耀南调离镇江后每年春节期间拜年时,送给陈耀南1000元等。

⑸ 从内容来看,不存在权钱交易在先的为他人谋利情况。存在相当大部分收受他人财物前后均不为他人谋利的情况。如镇江天工集团公司为争取上市名额,得知陈耀南主管上市名额的分配,天工集团委托他人到陈耀南家提出给予关照的要求,陈耀南明确告知此事由集体研究决定,没有给予任何许诺,来人离开时留下内装人民币十万元手提袋一个(来人离去后才发现)陈耀南即要求家属将钱退回,家属也给天工集团负责人电话要求取回。在镇江市主管领导集体研究此事时,陈耀南明确表示上市名额不能给天工集团,应给恒顺醋业。在该上市名额给予恒顺醋业后,天工集团负责人开始答应取回该十万元,后又不好意思取回。

⑹ 没有一件是陈耀南索要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陈耀南家庭财产合计人民币2199442.81元,总收入合计人民币694295.75元,家庭总支出合计人民币375,345元,理当还有318950. 75元的存款;原审判决认定陈耀南受贿实得人民币886991.15元、 其它合计折人民币210483.5元,尚有约折人民币779016.25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原审法院对一审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几十年存款利息至少35万元的辩护意见,以一审辩护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实为由,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如此判决认定有悖刑事诉讼证明规则,亦不符合事实。

1、陈耀南家庭总财产来源中,应当存在几十年来的存款利息。原审判决只计本金收入,不计存款利息,不符合事实。

⑴ 陈耀南夫妻工作已几十年,存款有累积过程、利率有高低,以十年存款期计,利率以年息10%计,31万元(家庭收入结余)存款十年利息31万元, 即使再存款利息是较重要的家庭财产来源,应当计算,应当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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