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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学福不服温州市公安局对其嫖娼的治安行政处(2)
www.110.com 2010-07-19 15:59

 

    「评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嫖宿暗娼”这一违法行为。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嫖宿暗娼”,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行为人与暗娼发生性行为这一单独行为,而应该把它看成是行为人与暗娼联系、谈价格或条件、选择嫖宿地点、前往嫖宿地点、实施非法性行为等一系列紧密相联的行为的结合。本案中,叶学福具有嫖宿暗娼的主观故意,并主动实施了与暗娼联系、谈价、商量嫖宿地点等行为,而且是在准备前往嫖宿地点时被抓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嫖宿暗娼行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叶学福嫖娼的行为处于准备阶段,还没有实施,进而认定公安机关以嫖宿暗娼对叶的处罚证据不足。这显然是对如何认定“嫖宿暗娼”行为的认识有偏差。

    另外,行政诉讼法已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规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4日作出的驳回上诉的法律文书,应当用判决,而不应当用裁定。 


该文转自〖公务员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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