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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我国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权力来源合法;(2)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符合法定程序;(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中第二个条件涉及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应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理解不一,有的主张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有认为审查标准即为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应采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

    一、事实问题与证明标准、审查标准

    正如英国学家韦德所言,事实问题是特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它必须在适用法律之前予以确定,它是“证人所观察到并由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它包括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的问题。事实认定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纳,对某一事实进行推理和认知,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最后按一定的证明标准通过内心确认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过程。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认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并不是事实认定的主体,这与法院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担当事实认定的主体是不同的。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从行政主体已经认定的事实开始切入事实问题,由“事实结论”回溯到行政程序中的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和证据采信,以及由证据到事实的推定、认定。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

    证明标准就是达到肯定(或否定)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是法律要求负有举证责任者应当达到使事实主张得到证实的程度。它只是在判断案件事实时才需要。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法、抑或合理,因此就不应存在“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说。在行政诉讼中,对事实问题法院该如何审查,这就涉及到法院审查事实问题的标准。

    二、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审查的标准

    各国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审查标准是不一样的。在英美法系中,法院一般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的态度,对事实问题进行较宽松的审查,只要事实的认定符合合理性的标准即足够。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先进的程序观念和发达的行政程序制度是分不开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严格区分,而是统一都进行全面的审查,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两大法系对事实问题审查的趋势,都是采取相对较低的审查标准,而不对认定事实采正确性、唯一性标准。事实问题主要由行政机关决定,法院主要解决法律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放弃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权,而是法院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

    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首先要坚持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法;对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等等。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证据形式要求,在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时,首先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认定事实所依赖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则无需再进行合理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是对事实问题的内容要求,要求行政主体认定事实合理。因为客观事实虽然的确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但行政主体认定的事实毕竟不同于客观真实,它仅仅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行政主体在确定事实时,一旦它面临的信息不充分或有冲突时,行政主体拥有判断权,而对于行政主体的判断,法院应尊重其合理的判断,特别是当对有些事实的判断属于行政官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范围内时。而判断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理,就必须借助合理性的审查标准。合理性审查标准主要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行政主体从证据到事实的推定和认知是否符合常理、符合逻辑经验法则;行政主体认定事实采用的证明标准是否恰当、合理。

    综上所述,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法院应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既要防止行政机关采纳非法证据,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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