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听证这一概念的核心内函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司法听证。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但目前在我国对于听证一词的使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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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听证这一概念的核心内函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司法听证。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但目前在我国对于听证一词的使用比较混乱,各个领域都在积极地引入听证制度这中间较规范有立法听证,例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曾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组织过立法听证;有行政机关的听证,最初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听证和价格听证,目前来看经常受到社会关注的是价格听证。另外就是在行政许可领域及其他作出程序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广泛开始采用听证的形式,目前包括律师协会在对违纪会员拟进行处罚时也要举行听证。这些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益如何?即这些听证究竟对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有效的影响,听证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作为一直关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律师,笔者拟就现有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一二,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发挥听证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我国目前听证中存在的问题
听取对方意见,在英美法上是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自然公正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程序,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经过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后来法官成功通过判例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合法权利或地位受到行政权侵害的所有案件中,成为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给公民权利带来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只有公正地听取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后权力的行使才有效。在行政领域,听证制度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方式,对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保障法律公平,平衡权利分配,实现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意义。
目前从我国听证制度所适用的四类情况来看,存在着种种不同的问题。立法听证方面,立法法规定,在起草法律和规草案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目前很多地方都推行了立法草案的公开化,在法律出台以前征询公众的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举行听证会的形式来看,由于听证会的举行需要一定的人力财力,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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