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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弱者新论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人们通常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弱者,这主要是基于行政诉讼被告是强大的政府而言的。而随着非国有制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在一些个案中强者与弱者的地位也在发生着变化。通过本文所述的案例,大家会对此得出一个新的判断。但是,有些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合作购买土地起纠纷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开发办),是代表市政府对房地产开发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2003 年末,开发办对外发布土地挂牌出让公告,规定土地竞买人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单位,”地块价格为3500万元人民币。当时的房地产开发市场正逐步走向火热,各家房地产开发商对这块土地都倾心已久。大连清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清日房产)由于资金不充足,便准备与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大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环宇投资)共同出资合作竞买土地。二单位分别按照50%的比例向开发办交缴了20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然而,他们没有向开发办交纳共同竞买申请书,在涉及到日后具体地块的划分时二公司又发生了分歧,因此没有达成合作协议。在这期间,环宇投资向开发办申请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办于2003年10月3日批准了其增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并受理了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然后,环宇投资抛开清日房产单独向开发办交纳了竞买申请书,并且又补交了10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2003年10月6日,开发办开始挂牌竞卖土地,环宇投资以3503万元竞得了该块土地。开发办向其颁发了《中标通知书》。一周后开发办又向其颁发了《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由于环宇投资的背叛,清日房产没有能力单独竞买土地。眼看着要到嘴的一块肥肉被环宇投资一家独吞。清日房产一气之下将环宇投资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50%竞买土地的权利。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案件认为:由于双方在事前只是有联合购地的意向,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向开发办交付共同购地申请,清日房产的证据不充分,判决驳回其起诉。

  民事诉讼途径走不通了,清日房产又将目光转向了行政诉讼途径,向大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开发办为环宇投资颁发的《中标通知书》。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土地出让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然而,清日公司又继续不依不饶地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中标通知书》。

  政府成为行政诉讼之弱者

  其实,清日房产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目的就是想借开发办之手,逼迫环宇投资将竞买的土地分给他50%,就是纯粹想搅局。出乎人们的意料,区法院竟然判决撤销了开发办为环宇投资颁发的《中标通知书》,并且同时裁定停止对争议土地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而这时距出让土地时间已过去了半年有余。环宇投资已经完成了旧房拆迁、场地平整,开始了基础建设工作,已经投资一个多亿。如果停止土地开发活动每天经济损失将达到数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主要有二点理由:第一、开发办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规定竞买人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挂牌公告有限制的除外);……”。环宇公司在竞买土地时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具有竞买人资格,土地出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开发办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环宇投资的竞买登记手续和《履约保证书》,违反了《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挂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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