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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立法的若干重大问题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证券立法中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规范,应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第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把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按设立方式规范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大批的定向募集公司如果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应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范围。??

  第二,应建立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格局。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没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只有募集设立而且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场外交易市场的性质。场外交易市场是分散的、区域性的市场而不是统一、集中的全国性交易市场;参加场外交易市场的以证券自营商、投资银行和一些法人机构为主,而不具备高度的公开性、公众性和流通性;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也不是竞价拍卖的方式而是协议转让的方式。二是凡是被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其股票就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不能一部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另一部分则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因为这样做等于将股份公司同等的普通股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形成不同的价格,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容易形成混乱。??

  第三,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又可根据股份的认购来源,分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对于这两部分股份,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原则上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但是由于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负有重大责任,如果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和上市交易不久以后就可以转让和流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将是不利的。因此,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上市交易应该有期限和比例上的限制,即达到一定期限以后,可以转让一定比例的股份,直至最终可以全部流通。而对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则在一经批准上市后即可全部流通。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所谓国家股和法人股实际上都可以归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范围之内。??

  第四,对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部分,如何解决?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解决国内存在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社会公众认购的股份同股不同价的问题。按公司法的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4〕??。而现在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往往是先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按净资产折合成股份,而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新股,则往往是在此基础上按18??25倍市盈率溢价发行。这样,社会公众认购股份所支付的价额往往数倍于发起人认购股份支付的价额。有鉴于此,对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部分,如果放开上市流通,显然是有失公正的,也容易对二级市场形成较大的压力。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对转配股应放开流通,因为这一部分本身就是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其次,对国家股、法人股上市价格应参照高于净资产值,但远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先行定价转让,可由社会公众股股东按比例购买,用这种办法解决认购股份时同股不同价的问题。最后,为了避免对二级市场形成过大的压力,应采取分期分批上市的办法。??

  总之,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地位和流通问题是近几年来困惑中国证券市场的头等重大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就始终是悬挂在证券二级市场广大中小投资者头上的达摩斯利剑,同时也是起草证券法过程中的头号难点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在证券法中是无法回避的,立法者必须正视这一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是要克服旧的传统计划经济的观点,真正树立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的观念。实际上只有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国家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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