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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立法的若干重大问题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二、关于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问题??

  -兼论A、B股的统一规范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资金进入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二是外国证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三是中国的投资者进入国际证券市场投资;四是我国证券在外国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实际上这后两个内容由于主要是在国外的证券市场运作,需遵守国外的有关证券法规,中国政府对中国投资者在资本转移、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等方面的限制,从大的方面看,不应属于国内证券立法的范畴。国内证券立法所规范的主要是国内的证券市场。鉴于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现状,外国证券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行,恐怕为时尚早。当前证券立法中涉及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既积极引进外资,加速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又限制和避免由于外资进入引起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震荡,导致无法预料的损失,甚至发生墨西哥股灾那样的情况。??

  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这是目前国内对外国资金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按现在国内法规的规定,国内上市的股票分为A股和B股,A股是国内投资者投资买卖的,B股为境外投资者投资的。按照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B股的法律地位是:(1)B股也是普通股的一种,B股股东和A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2)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3)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从B股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看到A股和B股的几大区别:??

  首先,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但必须以外汇买卖的股票。之所以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这不仅是为了有利于股票的发行和流通,而且有利于与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保持同股同息,因为B股如以外币计值向境外发行,当人民币外汇汇率发生变化时,原先等值的每股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会在面额上不相等,从而违背股份公司每股资产额相等的要求,必然导致“同股不同息”现象,违背股票发行的基本原则。而以外汇认购的股票,用外汇来买卖,同时,所收取的股利及其他款项也以外币支付,这样,就在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以外有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体系,而这和目前我国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外汇体制是相对应的。可以说,只要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A、B股并行的体制就必须存在下去。??

  其次,B股是专供境外投资者买卖的股票。按国务院的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提供证明其投资人身分和资格的有效文件。这样,就形成了B股在境内上市,但境内投资人不得买卖。而由于国外对公募发行的要求比较严格,发行费用也很高,国内的企业往往采用私募的方式在海外募集股份,结果虽然降低了费用,但海外投资者数量极大地降低,影响了B股市场的流通性。此外,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我国的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虽然上海、深圳两大交易所已为海外的证券经营机构设立了席位,但其地位仍未确定,它们还无法享有与国内的证券经营机构相同的权利,海外的投资者在进行离岸操作的时侯,往往感到很大的不便,信息的获取也不及时;在交易上,境外委托者只能通过异地电传委托下单在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速度很慢,极为不便。而对投资人的身份限制实际上也是难以执行的。现在国内企业和个人参与B股交易已经是心照不宣的事实。比如1996年深圳B股股价大幅上扬,其原因是深圳的企业和自然人拥有大量港币外汇,他们通过委托外资企业或利用外资企业名义,或与香港亲友合作,以亲友名义在香港登记一家公司等种种方式参与B股市场。实际上国内B股市场完全不可能是一个纯粹境外投资者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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