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立法的若干重大问题分析(8)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在我国目前金融市场规模狭窄和投资工具不完备的情况下,特别是前两年股市低迷,使得国内投资基金投资方向较为分散。目前国内基金用于证券投资的比例为35%左右,而投资于地产和其他实业的资金比例超过了50%。从表面上看来,国内基金宽泛的资产组合现状符合现代投资理论,可回避相当一部分非系统风险,但实际上由于规模小,投资范围广,因而管理的随意性很大。??
国内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与基金同步发展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已有6家,其余的基金管理机构则包括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基金部。从行业内部结构来看,由于缺乏系统化与科学化的训练,大部分管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与构成并不理想,而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的每个管理机构都只管理着一家基金,这使得大量基金由缺乏经验的人管理,从而难以发挥规模优势,影响到整个基金业的运营业绩与投资效率。此外,除了几家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余的管理机构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大部分与充当托管人的信托机构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削弱了投资基金的分权制衡力量。??
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则应是证券立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首先,证券立法要明确投资基金的定义和概念。投资基金券和股票、债券一样,都属于证券范畴,但三者反映的关系是不一样的。从法律定义上看,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股票反映的是产权关系,基金券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基金有以下几个特征:(1)是将不特定的多数投资人的资金,汇集成一基金;(2)其对证券的投资是以获取资本利得(capital gain)或股利收入为目的,而非以取得公司经营权为目的;(3)是由有专门知识及经验的人管理经营,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券持有人。概括地说,投资基金就是多数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组合以后,委托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经营管理,运用到以证券投资为主的投资组合中,以获取资本利得或股利收入。投资基金券就是这种信托受益凭证。??
第二,证券立法要规范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要划分两种不同类型:(1)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基金(contractual type,indirect type)是以信托契约的形态集合投资人的资金成立的,规范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是信托契约。而公司型基金(statutory type,direct type)是以公司的形态集合投资人的资金成立的,规范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是基金公司章程。(2)开放型和封闭型。所谓开放型(open?瞖nd type)是投资基金的发行总额可以变动,随时发行新的投资受益凭证并对投资者开放,任由购买。而投资者亦可随时将所持有的受益凭证卖回给投资信托机构。而封闭型(close?瞖nd type)的投资基金发行总额是固定的,发行期满后即封闭起来,总持份额不再增减,并可在交易所上市,由市场供求决定其价格。基金券持有人可以在市场上卖出,但不得要求投资信托机构赎回。??
第三,证券立法要明确基金投资人、基金信托人和基金经理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内涵是投资人与信托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使信托人成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并作为投资人的总代表对信托资产进行保管和控制。同时,信托人再委托经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取得收益后分配给受益人。这种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投资人、信托人、经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投资人作为基金资产的提供者,对资产享有实际所有权、受益权及其它权益,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并参加表决。同时,投资人不能对资产享有任何特别权利,并应严格遵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信托人受投资人的委托成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代表投资人审核投资计划,保证经理人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取得信托年费。当然,信托人也应承担法定的义务,诸如妥善保管资产,独立核算,负责证券交割、清算,保守商业秘密等。经信托人授权,经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负责具体的投资活动,并依法取得经理年费。通过上述三者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使,使整个法律关系得以正常运行。在这三者中,由于经理人实质上掌握信托基金管理权,信托人只是保管信托基金,因此,经理人对投资受益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远远大于信托人。从国外信托投资基金立法情况看,都明确规定了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所谓注意义务是指经理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表现出必要的谨慎,体现在立法上就是明确经理人运用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范围,以保证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所谓忠实义务,是指经理人在处理信托投资基金业务时,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唯一目的,不得谋取私利。而投资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则包括:(1)受益凭证买回请求权。受益人在获得受益凭证后的一定时期内,有权申请经理人将受益凭证按申请下一营业日基金净资产价值的价格买回。(2)对经理人的监督权。投资受益人有权对公布的投资基金财务和经营报告进行质询。(3)红利和基金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证券立法中最重要的是要对信托投资基金的经理人即管理机构加强监管,比如认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划定信托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应对投资作种种限制,如不得进行贷款或提供担保,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不得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不得在自己所经营的各种信托基金之间进行自我交易,不得以其自有基金与信托基金之间作股票交易,不得持有任何一家公司10%以上的股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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